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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產業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舊址
本市關於市內廢棄物最後處理場舊址的土地利用,“關於廢棄物的處理及清掃的法律(以下稱為“法”。)”及“最後處理場舊址性狀變更相關的施行指南(以下稱為“指南”。)”的“橫濱市最後處理場舊址利用指導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的基礎上,對土地形態的變更進行指導。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16日
1市內工業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指定區域
根據法第15條第17條的規定,將市內指定對象最後處理場的舊址指定為指定區域。截止到2021年3月1日,橫濱市內工業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指定區域有34處,沒有一般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指定區域。詳情請參閱指定區域索引。
2關於最後處理場舊址的土地利用
在市內最後處理場舊址的土地利用方面,根據綱要(遵守法律及指導方針)進行指導。
關於概要的內容,在《橫濱市最後處理場舊址利用相關指導綱要指南》中有總結。
【參考】
概述如下:
(1) 對象區域
未被指定為指定區域的最後處理場舊址也是綱要的對象。一般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舊址和“填埋處理已經結束,但是沒有被廢止的最後處理場”也成為了對象。關於指定區域以外的最後處理場的舊址,可以在事業類廢棄物對策課閱覽確認。來廳的時候,請聯繫頁面下方的諮詢處。
(2) 指導概要
在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舊址利用中,由於煤氣和汙水的產生,有可能對舊址利用者的受災以及生活環境保護產生障礙。因此,要求綱要根據舊址利用內容制定事前調查及對策計畫,然後再利用舊址。
(3) 關於事務手續
在利用舊址時,請辦理以下(4)~(7)中記載的事務手續。詳情請確認【事務手續流程】(PDF:52KB)。
(4) 事前協商
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舊址利用,由於土地形態的變更內容可能會產生生活環境保護上的障礙,所以即使是簡單的舊址利用,在土地形態變更前也請務必與事業系廢棄物對策課聯繫,進行事前協商。
(5) 事前調查
根據舊址利用內容,需要事先調查覆土厚、填埋廢棄物的性狀、廢棄物層滯留的氣體成分、廢棄物的浸出水質等。調查時,請事先提交計畫書,調查後提交結果報告書。
(6) 舊址利用對策
請根據事前調查掌握該最後處理場舊址的特性後,實施對策工程。關於對策,請在對策工程開始前提交計畫書,對策工程結束後提交完成報告書。
(7) 異常發生時、緊急災害發生時的應對措施
在舊址利用對策後發生沉降及氣體發生等異常時,請儘快報告情況並進行協商。另外,關於變更設置在舊址的舊址利用對策工的形狀、規模等的情況,也請同樣就計畫內容進行協商。
發生緊急災害等,作為應急處理使用舊址的情況下,請儘快報告其內容。
(5)(6)(7)的必要材料如下表所示。
事前調查前 | 事前調查後 | 對策工程前 | 對策工程後 | (發生緊急災害時等) |
---|---|---|---|---|
【土地形態的變更申報書 (格式第35號)】(word:20KB) 或者【舊址利用事前調查】 計畫書(格式1)(word:26KB) | 【舊址利用事前調查 完成報告書(格式2)】(word:26KB) | 【土地形態的變更申報書 (格式第35號)】(word:20KB) 或者【舊址利用對策】 計畫書(格式3)(word:26KB) | 【舊址利用對策 完成報告書(格式4)(word:26KB) | 【土地形態的變更申報書 (格式第35號)】(word:20KB) 或者【舊址利用對策】 完成報告書(格式4)(word:26KB) |
調查計畫書 | 調查結果 | 工程計畫書 | 施行完成報告書 | |
明確了調查範圍的圖紙 | 明確了實施範圍的圖紙 | |||
實施對周邊生活環境的影響的對策計畫書或者對策結果 | ||||
能夠把握舊址設備位置關係的平面圖、截面圖等 | ||||
能夠確認法施行規則基準遵守的文件(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0) | ||||
其他市長認為必要的東西 |
舊址利用地區屬於指定區域時,使用土地形態的變更申報書(樣式第35號),關於事前調查前、對策工程前的申報,從調查、工程開始日算起在30天以上之前,關於緊急災害發生時等的申報,從工程開始日算起在14天以內必須向市長提交。
法令條文的用語解說
- 土地形態的變更
由於土地的形狀或性質的變更,例如,住宅用地的建造、土地的挖掘、工作物的設置、開墾等行為,也包括不伴隨廢棄物的搬出的行為。
- 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是指決定有關土地形態變更的計畫內容的人。例如,土地所有者等和藉該土地進行開發行為等的開發業者等的關係,開發業者等符合此條件。“想要變更土地形態的人”必須事先向本市申報有關土地形態變更的實施方法等。
- 土地形態變更的申報
法第15條之19等規定了申報書的格式、附加的文件、圖紙、不需要申報的性質變更行為等。請確認“關於指定區域的法令條文的摘錄(PDF:511KB)”。
- 關於土地形態變更的實施方法的基準
基準在法施行規則第12條的40中有規定。請確認“關於指定區域的法令條文的摘錄(PDF:511KB)”。另外,環境省根據通知顯示了指導方針(外部網站)。
【關於指定區域的法令條文摘錄】
關於指定區域的法令條文摘錄(PDF:5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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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資源循環局事業系廢棄物對策部事業系廢棄物對策課處理設施指導員
電話:045-671-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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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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