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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止法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構造等相關標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規則第16條、同另表第6)

同另表第6
項號設施的種類結構等相關標準
令另表第2的1項所示的設施
裝炭作業應設置無煙裝炭裝置,或在裝炭車上設置食品及集塵機,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裝置進行。
窯出作業應在引導車上設置食品,以及設置處理來自該食品的一般粉塵的集塵機,或者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裝置進行。但是,由於導遊車或導遊車行駛的爐床強度小、導遊車的軌條寬度窄等原因,在導遊車上設置食物非常困難的情況下,應設置防塵罩等。
消防工作應在消防塔上設置跨欄、膠水或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裝置進行。
令另表第2的2項所示的設施堆積一般粉塵可能飛散的礦物或土石時,應符合以下任一號。
應設置在一般粉塵不易飛散結構的建築物內。
根據灑水設備進行灑水。
用防塵罩覆蓋。
應散布藥液或擰緊表層。
採取了與上述各號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令另表第2的3項所示的設施搬運一般粉塵可能飛散的礦物、土石或水泥時,應符合以下任一號。
應設置在一般粉塵不易飛散結構的建築物內。
在傳送帶的裝載部及裝載部設置了食品及集塵機,並且在傳送帶的裝載部及裝載部以外的一般粉塵有可能飛散的部分採取了第3號或第4號的措施。
根據灑水設備進行灑水。
用防塵罩覆蓋。
採取了與上述各號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令另表第2的4和5項所示的設施符合以下各號之一。
應設置在一般粉塵不易飛散結構的建築物內。
應設置食品及吸塵器。
根據灑水設備進行灑水。
用防塵罩覆蓋。
採取了與上述各號具有同等以上效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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