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煤煙產生設施的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關於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關於煤煙產生設施的申報手續和限制基準等,解說了概要。
1關於申報手續的概要
在進行煤煙發生設施的設置、變更等的情況下,或是在煤煙發生設施的申報時記載的法人代表者等發生了變更的情況下,需要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申報手續。(關於煤煙產生設施的申報指南(PDF:713KB))
此外,在根據大氣汙染防止法進行煤煙產生設施相關申報時,該設施將對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下稱為“條例”。)的指定設施的情況下,需要辦理條例的許可申請等手續,請一併到負責課的窗口確認。
法令 | 設施 | 手續 | 內容 |
---|---|---|---|
大氣汙染防止法 | 煤煙產生設施 | 申報 | 設置、變更、姓名等變更、繼承、廢止、其他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 指定設施(PDF:370KB) | 許可申請或申報 | 設置、變更、姓名等變更、繼承、廢止、其他 |
2關於限制基準等
關於防止大氣汙染的規定基準等,除了大氣汙染防止法規定的煤煙產生設施的排放基準等之外,還必須遵守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規定基準等。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針等,詳情請在負責課的窗口確認。
- 大氣汙染防止法規定的煤煙產生設施的排放標準等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粉塵、有害物質、總量限制等 - 基於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規定基準(第25條)
→條例施行規則另表第2~另表第8(排煙的限制基準)等 - 基於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方針(第39條)
→關於降低對環境負荷的方針(事業所應考慮的事項)(PDF:268KB)
3關於煤煙產生設施的申報手續
關於申報等的詳細內容,請務必事先在負責課的窗口確認。關於申報,請在規定的格式上填寫必要事項,並結合說明了這些內容的附加材料提交。另外,申報書的文件尺寸統一為A4,大的圖紙等請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齊全等情況下可能無法受理,請在提交期限內留出富餘時間來。
(1)煤煙產生設施的設置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6條 |
---|---|
樣式 | 煤煙產生設施設置(使用、變更)申報書【格式第1(附頁1、附頁2、附頁3)】(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必須在受理備案之日起經過60天之後才能進行安裝工程。但是,根據申請受理後的審查結果,實施限制期間可能會縮短。(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0條) |
備注 | 申報的時候,請務必事先向負責課的窗口諮詢。 |
【附加材料】
根據申報內容的不同,除了這裡所示的資料以外,還有其他需要或不需要的東西,所以申報時請在窗口確認。另外,圖紙可以將多個內容整理成一張圖紙上,但請注意不要弄清楚內容。
文件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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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內容的概要說明書 | 除了申報理由等以外,請總結煤煙發生設施的使用方法、煤煙的產生及其處理方法的概要、生產工序的概要(流程表等)等。 |
嚮導圖 | 請附上能知道設置煤煙產生設施的事務所場所的地圖。 |
事業所的平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煤煙發生設施、煙道、煙囪等,並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煙囪編號。 |
煤煙產生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對象設施,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
煤煙產生設施的構造圖 | |
煤煙產生設施的規格書、目錄等 | 請附上能確認煤煙產生設施的規模要件(燃燒器燃料的燃燒能力、傳熱面積、變壓器的額定容量等)的材料。 |
燃料管道圖 | 請注明流量計的位置。 〔注意〕關於流量計
|
煙道圖 | 請指示從煤煙發生設施到煙囪的煙道。 請注明煙道的內徑。 |
煙囪的結構圖 | 請注明排出口地面的高度及內徑。 |
量測口的位置圖 | 請寫明煤煙的測定口的位置和大小,並寫明測定口的設置場所的煙道的內徑。 〔注意〕關於測定口
|
關於煤煙的計算書 | 關於從煤煙產生設施排出的煤煙,請附上煤煙量和廢氣量等計算書。 〔注意〕關於廢氣係數
|
排出煤煙濃度的保證書 | 請附上有關氮氧化物等排放煤煙濃度的製造商的保證書。關於規定了氧氣濃度換算的東西,請知道按照每個煤煙產生設施規定的標準氧氣濃度(例如,煤氣專燒的鍋爐的話是5%)換算後的排出濃度。 |
煤煙的處理系統圖 | 請讓我知道處理煤煙的一系列流程。 |
煤煙處理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 請填寫主要設備的名稱。 |
煤煙處理設施的結構圖 | |
煤煙處理設施的規格書、計算書、目錄等 | 請附上能知道煤煙處理設施性能(處理效率等)的產品。 |
文件等的發送地址 | 這是申報書審查後發送郵件時的聯繫方式。請附上發送地址的名稱、郵政編碼、所在地、收件人(部科名、負責人名)。 |
其他 | 請根據申報內容,附上必要的說明書等。 |
(2)煤煙發生設施變更的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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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式 | 煤煙產生設施設置(使用、變更)申報書【格式第1(附頁1、附頁2、附頁3)】(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從受理備案之日起經過60天之後才能進行變更。但是,根據申請受理後的審查結果,實施限制期間可能會縮短。(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0條)。 |
備注 | 申報的時候,請務必事先向負責課的窗口諮詢。 |
【附加材料】
在附加材料的窗口確認是否需要其他的資料。另外,圖紙可以將多個內容整理成一張圖紙上,但請注意不要弄清楚內容。
文件 | 備注 |
---|---|
申報內容的概要說明書 | 除了申報理由等以外,請匯總變更內容。 |
嚮導圖 | 請附上能了解申報相關事務所位置的地圖。 |
事業所的平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對象的煤煙發生設施、煙道、煙囪等,並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煙囪編號。 |
煤煙產生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對象的設施,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
表示變更事項的附圖 | 變更事項的變更前、變更後請分別用圖紙表示。請用彩色筆等標記對象設施及變更的部分。 |
變更事項的說明資料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的部分。根據需要,請分別附上變更前、變更後的資料。 |
文件等的發送地址 | 這是申報書審查後發送郵件時的聯繫方式。請附上發送地址的名稱、郵政編碼、所在地、收件人(部科名、負責人名)。 |
其他 | 請根據申報內容,附上必要的說明書等。 |
(3)姓名等變更的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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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式 | 姓名等變更申報書(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從變更之日起30天以內 |
申報內容 | 關於以下事項的變更事項
|
(4)煤煙產生設施的廢止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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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式 | 煤煙產生設施使用廢止申報書【樣式第5】(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自廢止之日起30天以內 |
申報內容 | 煤煙產生設施的廢止 |
備注 | 請讓我知道該事業所設置的所有煤煙發生設施的廢止,還是一部分煤煙發生設施的廢止。根據需要,請附上能了解隨著設施廢止而產生的新狀況(更新的設施是怎樣的等)的資料。 |
(5)煤煙產生設施的繼承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2條 |
---|---|
樣式 | 繼承申報書(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從繼承之日起30天以內 |
申報內容 | 煤煙產生設施的繼承 |
備注 | 請讓我知道是該事業所設置的所有煤煙發生設施的繼承,還是一部分煤煙發生設施的繼承。如果是一部分設施的繼承,請根據需要,附上可以確定有繼承設施的資料。 |
4關於煤煙濃度等的測定義務
煤煙發生設施的設置者必須測定從煤煙發生設施排出的煤煙濃度等,記錄其結果並保存。(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6條)
- 關於測定頻率等,與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規則第15條(外部網站)(總務省“法令數據提供系統”的相應頁面相連結。)請確認。
- 測定結果的記錄必須保存3年。(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規則第15條第2項)
此外,該煤煙發生設施符合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規定的指定設施時,除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煤煙濃度等測定義務外,還必須遵守基於條例的排煙濃度等測定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條例規定必須保存3年測定結果的記錄,對於測定頻率5年1次以上的設施,需要保存5年。(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第27條、同施行規則第33條)
詳情請確認《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頁面》。
5關於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經營者除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煤煙排放限制等措施外,還必須把握伴隨著事業活動的煤煙向大氣中排放的情況,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抑制其排放。(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2)
6申報處・諮詢
請確認“諮詢・申報窗口的介紹”。
另外,根據申報和商量的內容,確認等可能會花時間,請留出富餘時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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