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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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銀排放設施及排放標準
項號 | 水銀排放設施 | 設施的規模和條件 (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 |
排放標準※1 | |||
---|---|---|---|---|---|---|
新設 |
既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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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型炭混合燒鍋爐※4 | ・傳熱面積10m2以上 ・燃燒能力※350L/h以上 |
10 | 15 | ||
2 | 大型煤炭混燒鍋爐 |
煤炭專燒鍋爐8 | 10 | |||
3 | 用於製造有色金屬(銅、鉛、鋅和工業金)的精煉和焙燒工序 | 一次設施 | 銅 |
●用於精煉金屬的焙燒爐、燒結爐(包括顆粒燒結爐。)及燒爐/用於精煉金屬的煉鋼爐(包括煉礦用反射爐。)、轉爐及平爐 ・原料處理能力在1t/h以上 ●用於精製金屬的溶解爐(不包括玉米爐。) ・火格子面積1m2以上 ・羽口面橫截面積0.5m2以上 ・燃燒能力※350L/h以上 ・變壓器額定容量200kVA以上 ●用於銅、鉛或鋅精煉的焙燒爐、燒結爐(包括顆粒燒結爐。)、煉鋼爐(包括煉鋼反射爐)、轉爐、溶解爐及乾燥爐 ・原料處理能力在0.5t/h以上 ・火格子面積0.5m2以上 ・羽口面橫截面積0.2m2以上 ・燃燒能力※320L/h以上 ●用於二次精煉鉛的溶解爐 ・燃燒能力※310L/h以上 ・變壓器額定容量40kVA以上 ●用於回收鋅的焙燒爐、燒結爐、煉鋼爐、溶解爐和乾燥爐 ・原料處理能力在0.5t/h以上 |
15 | 30 |
4 | 鉛 |
30 | 50 | |||
5 | 二次設施 | 銅、鉛 |
100 | 400 | ||
6 | 工業金 | 30 | 50 | |||
7 | 用於水泥的製造 |
・火格子面積1m2以上 ・燃燒能力※350L/h以上 ・變壓器的額定容量在200kVA以上 |
50 | 80 |
||
8 | 廢棄物焚燒爐(一般廢棄物/ |
・火格子面積2m2以上 ・焚燒能力200kg/小時以上 |
30 | 50 | ||
9 | 含有汞的汙泥等焚燒爐 | 必須回收水銀的工業廢棄物※6 |
50 | 100 |
※1即使是現有設施,伴隨著水銀排放量的增加而進行的大幅度修改(設施規模增加5成以上的構造變更)的情況下,也適用新設施的排出基準。
※2實施日(2018年4月1日)現在設置的設施(包括開始安裝工程的設施。)
※3燃燒器的燃料燃燒能力用重油換算來表示。關於重油以外的燃料的重油換算,請確認“重油以外的燃料的重油量的換算方法”。
※4燃燒器燃燒的燃燒能力低於10萬L/h的重油
※5原料石灰石1kg中的水銀含量在0.05mg以上的,是140μg/Nm3。
※6水銀回收義務工業廢棄物在廢棄物的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施行令中有規定。
※7含有水銀的再生資源是關於防止水銀汙染環境的法律規定的。
【根據條文等】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2條第13款、第18條之22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令第3條之5
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規則第5條之2、第16條之11、另表第3之3、附則(2016年9月26日環境省令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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