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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挖掘作業防止地基下沉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1.申報對象的挖掘規模(條例第114條關係(施行規則第77條))
- 開鑿工程:鑽井深度在地表下4米以上,鑽井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 隧道工程:完成內徑1.35米以上且延長100米以上
小冊子(地基下沉和挖掘作業~關於挖掘作業的限制~)(PDF:301KB)
溫馨小語提示
- 開鑿工程的挖掘面積為投影面積。
- 隧道工程的延長包括立坑部。
- 隧道形狀為圓形以外的情況下,隧道的完成截面形狀中的任意一個直徑在1.35米以上的情況下作為對象。
2.申報內容
以下的申報可以在橫濱市電子申請·申報服務(外部網站)進行。
1.進行挖掘作業時(條例第117條相關)
挖掘工作開始申報書(第29號樣式)(word:16KB)
指南(關於開鑿工程中開始挖掘作業申報書製作)(PDF:789KB)
符合上述挖掘規模的經營者(施工原承包人)請在該挖掘工作開始之日(挖掘時)的30天前提交申請。
申報內容及附加材料
- 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地址以及法人的代表者的姓名
- 進行挖掘作業的地方
- 挖掘作業的概要(挖掘面積、挖掘深度、工種、施工方法、地下工期)
- 其他規則規定的事項(周邊地基變動等的測定計畫、挖掘平面圖、挖掘橫斷面圖、挖掘縱剖面圖)
- 附加材料a)指南圖、i)土質調查資料、u)構造物概要、工)挖掘工法選定理由(包括輔助工法)、o)工程表
溫馨小語提示
- 請在周邊地基變動等的測定計畫中記述量測專案、頻率、場所、管理基準、管理體制以及異常時的對應。
- “挖掘工法”是指開鑿工程的情況下是擋山的方法,隧道工程的情況下是挖掘的方法(屏蔽、NATM、推進工法等)。
- “開始挖掘工作的30天前”是指在擋山施工或挖掘地面時儘早著手。
2.變更的情況(條例第118條關係)
- 申報內容及附加材料1項事項變更:請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天內提交申請。
- 申報內容及附加材料2至4的事項變更:請在變更之日的30天前提交。
3.完成挖掘作業的情況(條例第120條相關)
挖掘工作完成後,請從那天開始30天以內申報。
3.挖掘作業中的注意事項(條例第115條、第119條相關)
關於防止因挖掘作業導致地基下沉的指導標準
- 在進行挖掘作業的計畫時,應選擇止水性高,且極力減少對周邊地基和地下水位的影響的施工方法。
- 在進行挖掘作業時,如果有地基崩塌、地表塌陷或下沉的危險,應事先選定適當的輔助工法,謀求地基的穩定。
- 在挖掘作業中,不僅要在挖掘廠內,周邊地基和構造物也要努力儘早發現異常,同時還要觀測地下水位、地基變動等。(請將變動觀測記錄保存3年)
- 該挖掘作業產生地基下沉的情況下,應採取包括暫停工程在內的必要措施。
4.指導、建議、勸告(條例第116條關係)
市長對進行挖掘作業的經營者,為了防止地基下沉,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建議,勸告在有可能發生地基下沉的時候(發生的時候)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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