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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9年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等的一部分修改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19日
2009年橫濱市會第1例會上,橫濱市下水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部分被修改,3月5日公佈。根據這個修改,對於公共下水道排出的車間排水,追加了氮、磷的限制。同時,伴隨著這個,橫濱市下水道條例實施規則(以下稱為“規則”。)的一部分也被修改,5月15日公佈,水質測定次數被追加了,特此通知這些內容。
1條例的修改
(1) 水質基準(條例第6條、第8條之2關係)
規製專案 | 每個流入區域及排水量的對象事業單位 | |||
---|---|---|---|---|
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 流入東京灣的區域 | 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 流入相模灣的區域 |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滿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滿 | |
氮含量 | 120 mg/L 未滿 | ― | ― | ― |
磷含量 | 16 mg/L 未滿 | ― | ― | ― |
氨性 氮等含量 | 不到380mg/L |
(注)氨性氮等含量:氨性氮、亞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處理水流入東京灣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澤、港北、都築
處理水流入相模灣的水再生中心:西部、榮第一、榮第二
- 關於氮含量及磷含量,環境省令規定的排水基準適用於向東京灣每天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的排水,因此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位於流入東京灣的區域,且每天平均排放水的量為50m3以上的工廠為對象。
- 關於氨性氮等含量,以向公共下水道排出的所有工廠為對象。
- 環境省令規定,對於難以遵守排水基準的行業,設置了緩慢的基準,因此在條例中,對於相應的行業,也適用環境省令的基準。
(2) 施行日期(條例附則)
2009年10月1日
(3) 經過措施(條例附則)
a暫定標準
規製專案 | 每個流入區域及排水量的對象事業單位 | 暫定標準是 適用期間 | |||
---|---|---|---|---|---|
水再生中心的 處理水到東京灣。 流入區域 | 水再生中心的 處理水到相模灣。 流入區域 |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滿 | 50 m3/天 以上 | 50 m3/天 未滿 | ||
氮含量 | 240 mg/L 未滿 | ― | ― | ― | 暫時 |
磷含量 | 32 mg/L 未滿 | ― | ― | ― | |
氨性 氮等含量 | (如表1所示) | 760 mg/L 未滿 | (如表1所示) | 760 mg/L 未滿 | 施行之日起 2014年9月30日 到 |
延期期間
對現有工廠排水的氮、磷的水質標準,到2010年3月31日為止不適用。
2規則的修改
(1) 水質的測定(規則第16條)
水質專案 | 量測的次數 |
---|---|
氨性氮、亞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氮含量 磷含量 | 每天平均排放水量不滿20 m3的情況下,不超過3個月的排水期間至少有1次以上 |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20 m3以上不滿50 m3的情況下,不超過2個月的排水期間每1次以上 | |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 m3以上時,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至少有1次以上 |
(注)關於氮含量及磷含量,環境省令規定的排水基準適用於向東京灣每天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排水,因此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位於流入東京灣的區域,且每天平均排放水的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為對象。
(2) 施行日期(規則附則)
2009年10月1日
(3) 經過措施(規則附則)
a緩期期
從現有的工廠排出的氮、磷的水質的測定,到2010年3月31日為止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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