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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9年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等的一部分修改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19日

2009年橫濱市會第1例會上,橫濱市下水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部分被修改,3月5日公佈。根據這個修改,對於公共下水道排出的車間排水,追加了氮、磷的限制。同時,伴隨著這個,橫濱市下水道條例實施規則(以下稱為“規則”。)的一部分也被修改,5月15日公佈,水質測定次數被追加了,特此通知這些內容。

1條例的修改

(1) 水質基準(條例第6條、第8條之2關係)

表1水質基準
規製專案每個流入區域及排水量的對象事業單位
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
流入東京灣的區域
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
流入相模灣的區域
50 m3/天
以上
50 m3/天
未滿
50 m3/天
以上
50 m3/天
未滿
氮含量120 mg/L
未滿
磷含量16 mg/L
未滿
氨性
氮等含量
不到380mg/L

(注)氨性氮等含量:氨性氮、亞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處理水流入東京灣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澤、港北、都築
處理水流入相模灣的水再生中心:西部、榮第一、榮第二

  • 關於氮含量及磷含量,環境省令規定的排水基準適用於向東京灣每天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的排水,因此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位於流入東京灣的區域,且每天平均排放水的量為50m3以上的工廠為對象。
  • 關於氨性氮等含量,以向公共下水道排出的所有工廠為對象。
  • 環境省令規定,對於難以遵守排水基準的行業,設置了緩慢的基準,因此在條例中,對於相應的行業,也適用環境省令的基準。

(2) 施行日期(條例附則)

2009年10月1日

(3) 經過措施(條例附則)

a暫定標準

表2暫定標準
規製專案每個流入區域及排水量的對象事業單位暫定標準是
適用期間
水再生中心的
處理水到東京灣。
流入區域
水再生中心的
處理水到相模灣。
流入區域
50 m3/天
以上
50 m3/天
未滿
50 m3/天
以上
50 m3/天
未滿
氮含量240 mg/L
未滿
暫時
磷含量32 mg/L
未滿
氨性
氮等含量
(如表1所示)760 mg/L
未滿
(如表1所示)760 mg/L
未滿
施行之日起
2014年9月30日

延期期間

對現有工廠排水的氮、磷的水質標準,到2010年3月31日為止不適用。

2規則的修改

(1) 水質的測定(規則第16條)

表3水質的測定
水質專案量測的次數
氨性氮、亞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
氮含量
磷含量
每天平均排放水量不滿20 m3的情況下,不超過3個月的排水期間至少有1次以上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20 m3以上不滿50 m3的情況下,不超過2個月的排水期間每1次以上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 m3以上時,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至少有1次以上

(注)關於氮含量及磷含量,環境省令規定的排水基準適用於向東京灣每天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排水,因此水再生中心的處理水位於流入東京灣的區域,且每天平均排放水的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為對象。

(2) 施行日期(規則附則)

2009年10月1日

(3) 經過措施(規則附則)

a緩期期

從現有的工廠排出的氮、磷的水質的測定,到2010年3月31日為止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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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設施部水質課工廠排水擔當

電話:045-67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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