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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標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6日

下水道法規定了從事業單位等流向公共下水道的下水道的水質基準,目的是保護公共下水道的設施和功能,以及保護終端處理廠的放流水的水質基準。

另外,具體的水質基準如下表所示,有如下限制。

(ア)直罰標準(法第12條之2(外部網站)條例第8條之2(外部網站)

這個基準優先於除害設施設置基準適用於特定事業單位,下水道的水質超過這個基準的話會立即受到處罰。(法第46條(外部網站))
另外,關於鎘、氰等有害物質,與排水量無關,酚類、銅等的排水量在50m3/天以上,生物化學的氧氣要求量(BOD)、浮遊物品質(SS)、正常六氧提取物質含量(僅限於動植物油脂類含量。)排水量2000m3/天以上的車間等為對象。

(イ)除害設施設置基準(法第12條(外部網站)法第12條之11(外部網站)條例第6條(外部網站))

繼續使用公共下水道的車間等全部為對象,下水道的水質超過這個基準時,必須設置除害設施等。超過標準的情況下,不會立即受到處罰,但會成為監督處分(法第38條第1項(外部網站)的對象,不服從處分時會受到處罰。(法第45條(外部網站)

水質基準一覽表
專案直罰標準除害設施設置基準
鎘及其化合物0.03mg/L以下0.03mg/L以下
氰化物1mg/L以下1mg/L以下
有機磷化合物(農藥類)0.2mg/L以下0.2mg/L以下
鉛及其化合物0.1mg/L以下0.1mg/L以下
六價鉻化合物0.2mg/L以下(*1)0.2mg/L以下
砷及其化合物0.1mg/L以下0.1mg/L以下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0.005mg/L以下0.005mg/L以下
烷基汞化合物未檢測出未檢測出
聚氯乙烯0.003mg/L以下0.003mg/L以下
三氯乙烯0.1mg/L以下0.1mg/L以下
特特拉克羅埃蒂倫0.1mg/L以下0.1mg/L以下
二氯甲烷0.2mg/L以下0.2mg/L以下
四氯化碳0.02mg/L以下0.02mg/L以下
1,2-二氯乙烷0.04mg/L以下0.04mg/L以下
1,1-二氯乙烯1mg/L以下1mg/L以下
西斯-1,2-二氯乙烯0.4mg/L以下0.4mg/L以下
1,1,1-三氯乙烷3mg/L以下3mg/L以下
1,1,2-三氯乙烷0.06mg/L以下0.06mg/L以下
1,3-二氯丙烯0.02mg/L以下0.02mg/L以下
奇烏拉姆0.06mg/L以下0.06mg/L以下
島津0.03mg/L以下0.03mg/L以下
奇奧文卡布0.2mg/L以下0.2mg/L以下
文森0.1mg/L以下0.1mg/L以下
芹菜及其化合物0.1mg/L以下0.1mg/L以下
硼及其化合物10mg/L[230mg/L(*2)]以下(*1)10mg/L[230mg/L(*2)]以下
氟及其化合物8mg/L[15mg/L(*2)]以下(*1)8mg/L[15mg/L(*2)]以下
氨性氮、亞硝酸性氮和硝酸性氮含量不到380mg/L(*1)不到380mg/L(*1)
1,4-二惡烷0.5mg/L以下0.5mg/L以下
酚類0.5mg/L以下(*3)0.5mg/L以下
銅及其化合物1mg/L<3mg/L(*4)>以下(*3)1mg/L<3mg/L(*5)>以下
鋅及其化合物1mg/L<2mg/L(*4)>以下(*3)1mg/L<2mg/L(*5)>以下
鐵及其化合物(溶解性)3mg/L<10mg/L(*4)>以下(*3)3mg/L<10mg/L(*5)>以下
錳及其化合物(溶解性)1mg/L以下(*3)1mg/L以下
鉻及其化合物2mg/L以下(*3)2mg/L以下
氫離子濃度(pH)超過5小於9(*3)超過5小於9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不到600mg/L(*6)不到600mg/L(*6)
浮遊物品質(SS)不到600mg/L(*6)不到600mg/L(*6)
諾爾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礦油類含量)5mg/L以下(*3)5mg/L以下
諾爾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動植物油脂類含量)30mg/L以下(*6)30mg/L以下(*6)
氮含量不到120mg/L(*7)不到120mg/L(*7)
磷含量不到16mg/L(*7)不到16mg/L(*7)
二惡英類10pg-TEQ/L以下(*8)10pg-TEQ/L以下(*8)
鎳及其化合物---1mg/L以下
外觀---不得有使接受的下水道顯著變化的顏色或增加濁度的顏色或渾濁。
溫度---不到45度
沃素消費量---不到220mg/L(*3)

(備注)
*1
作為經過措施,一部分行業在一定期間內,設定了基於水質汙染防止法的暫定基準。

*2
該[]內的水質基準適用於將海域排除在作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注1)的車間。
(注1)以海域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二、中部、南部

*3
適用於每天平均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的車間。

*4
該<>內的水質基準適用於排除在原有水再生中心(注2)中的特定事業場所以及新設水再生中心(注3)中排除的現有特定事業場所(神奈川縣條例(注4)另表第3的1(1)備注4中規定的“新設”以外的特定事業場所)。但是,關於鋅及其化合物的水質基準,適用暫定基準的原有的特定事業單位是“3mg/L”(截止2029年12月10日)。
(注2)現有水再生中心:中部、南部、北部第一、榮第二、港北
(注3)新設水再生中心:都築、神奈川、金澤、西部、北部第二、榮第一
(注4)神奈川縣條例:大氣汙染防止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排放基準及水質汙染防止法第3條第3項規定的排水基準的條例

*5
該<>內的水質基準適用於排除在原有水再生中心(注2)的車間。

*6
適用於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2000 m3以上的車間。

*7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且流入東京灣及其的公共用水區域(以下稱為“東京灣流域”。)適用於排除在作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注5)的車間。
(注5)以東京灣流域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澤、港北、都築

*8

關於二惡英類的水質標準
事業單位的種類適用的標準及水質基準值
設置水質基準對象設施(*a)的車間直罰標準:10pg-TEQ/L
其他車間除害設施設置基準:10pg-TEQ/L(*b)

*a
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施行令另表第2所示的設施

*b
僅適用於水再生中心(以下稱為“適用二惡英類排水基準的水再生中心”),該中心排除設置了水質基準對象設施的汙水或廢液的下水道或大氣基準適用設施(*c)的車間排出的汙水。
【適用二惡英類排水標準的水再生中心】
北部第二、神奈川、港北、都築、金澤、南部

*c
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實施令另表第1所示的設施,僅限於2003年4月1日以後設置的設施。

關於本頁的諮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設施部水質課工廠排水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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