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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準法規定石棉的概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7日
為了防止石棉對健康造成危害,限制建築物中石棉的使用。
背景
- 對於吹石棉等有使石棉飛散危險的物品,有可能會對建築物的使用者造成健康損害。
- 因此,為了今後不因石棉飛散而造成的健康損害,導入了建築物使用石棉的相關規定。
法律修訂的概要
限制石棉可能飛散的建築材料的使用。
※ 具體來說,吹氣石棉及含石棉的吹鎖羊毛(重量超過0.1%)是管制對象
【限制的效果】
(1) 有義務在擴建時除去。
(2) 在有石棉飛散危險的情況下實施勸告、命令等
(3) 實施報告聽取和現場檢查
(4) 根據定期報告制度實施閱覽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政令改正的概要
- 通過飛散,將石棉作為顯著衛生有害的物質來確定。
- 擴建時,原則上有義務去除石棉,但擴建部分的地板面積不超過擴建前的地板面積的1/2的擴建,除擴建部分以外,應允許封鎖和圍堵的措施。
- 大規模修繕、模式調換時,對於大規模修繕、模式調換部分以外的部分,應允許封鎖和圍堵措施。
- 關於工作物,關於石棉也要進行建築物同樣的限制等。
省令、告示改正等概要
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的修改
- 擴建時,在大規模修繕、改裝時,應在建築確認申請書的各層平面圖上寫明措施的場所等。
- 應在定期調查報告書中記載有無噴塗石棉,以及有無措施計畫。(2007年4月1日施行)
預先添加了不會使石棉等飛散或散發危險的石棉等的建築材料的告示(2006年告示第1172號)
- 作為預先添加了石棉飛散或散發危險的石棉等的建築材料,應規定預先添加了噴塗石棉及含有石棉的噴塗鎖羊毛以外的石棉的建築材料。
制定封鎖及圍堵措施標準的告示(2006年告示第1173號)
(1) 封鎖措施的標準
- 建築基準法第37條認定的石棉飛散防止劑(以下稱為“防止劑”。),覆蓋添加了石棉的建築材料,或者將添加的石棉固定在建築材料上。
- 在添加了石棉的建築材料有顯著劣化、損傷的情況下,應採取防止石棉從該部分飛散的措施等。
(2) 圍堵措施的標準
- 用不透過板等石棉的材料圍住添加了石棉的建築材料。
- 在添加了石棉的建築材料有顯著的劣化、損傷的情況下,採取防止石棉從該部分飛散的措施等
2000年告示第1446號一部改正告示(2006年告示第1168號)
- 將用於封鎖措施的防止劑追加到建築基準法第37條第2項的認定對象中。
- 作為防止劑品質的技術基準,應規定以下內容。
- (1) 作為以下品質相關的技術基準,應規定以下內容:
- 李.應規定防劑塗抹量下限的基準值。
羅.在塗有防止劑的建築材料上空調設備等風起作用時,不允許從該建築材料中飛散的纖維。
哈.固體物與塗有防劑的建築材料相撞時,產生的凹陷深度與不塗防劑的情況相比要大,具有不會脫落或裂縫的性能。
尼.在塗有防止劑的建築材料上拉伸力下降時,根據防止劑,塗膜或固定層的附著力不會下降。 - (2) 作為檢查項目,規定防止劑的組成等,根據材料的交貨單等的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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