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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化調整區域的建築物限制(建築基準法第52條第1項第8號等)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7月5日
在市區化調整區域中沒有指定用途地區的區域建造建築物的情況下,根據建築基準法對建築物的形態有限制。(自2004年4月1日起)(修訂:2011年1月1日、2020年9月7日)
一般區域 | 沿路區域(※1) | |
---|---|---|
建築面積率 | 50% | 60% |
容積率 | 80%(※2) | 200% |
道路斜線 | 1.25/1 | 1.25/1 |
鄰地斜線 | 20m+1.25/1 | 20m+1.25/1 |
日影限制 | 1.5m、3h、2h | 4m、4h、2.5h |
根據道路寬度而定 容積率的降低係數 | 0.4 | 0.4 |
- ※1都市計畫法實施規則第7條第1號規定的寬度18m以上的幹線街道沿線50m以內的區域。(汽車專用道路不屬於幹線街道。)(以下相同)
2011年1月1日以後開始建築工程時,對象的幹線街道僅限於除角切外的都市計畫法實施規則第7條第1號規定的寬度18m以上的幹線街道中其他圖所示的區間或2010年4月5日以後開始該道路新設相關工程的區間。
另一張圖在這裡(PDF:708KB)
新舊對照表在這裡(PDF:106KB)
(別圖(25000分之一)可以在建築企劃課的窗口閱覽。 - ※2 2004年4月1日時點存在的建築物的建築確認超過80%的情況下,在不超過100%的範圍內,將達到以前的容積率的數值。
- 關於風景區,適用“一般區域”的基準。(以下相同)
- 總結了常見的問題。請參照這裡。(PDF:507KB)
咨詢地址
○關於建築基準法的形態限制:建築企劃課電話045-671-2933/建築指導課電話045-671-4531
○關於幹線街道的寬度、城市計畫決定線的位置確認:城市計畫課電話045-671-3510
【參考城市計畫法規定的建築物高度許可基準】
市區化調整區域內的開發行為及建築行為受到城市計畫法的限制。進行開發行為和建築行為原則上需要市長的許可。除表的限制外,根據區域指定、許可條件等限制可能會有所不同,請注意。詳情請看宅地審查部(調整區域課)的頁面。
一般區域 | 沿路區域 | |
---|---|---|
(高度限制) | (第一種高度地區的 規定的準用) | (第4種高度地區的 規定的準用) |
最高高度 | 10m | 20m |
北側斜線 | 5m+0.6/1 | 7.5m+0.6/1 |
咨詢地址
○關於城市計畫法的許可基準等:調整區域課電話671-4521,67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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