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橫濱市首頁
- 商務
- 不同領域的菜單
- 育兒
- 兒童·育兒支援新制度的過渡指南
- 給運營家庭保育事業的人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給運營家庭保育事業的人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29日
最後更新:H26.2.17
兒童、育兒支援新制度的“過渡”
作為家庭保育事業的轉移地的事業如下。
(參考;新制度中作為公費給付對象的設施、事業)
區分 | 事業 | 定員規模 |
---|---|---|
特定地域型保育事業 (支援法第43條(外部網站)) | 小規模保育事業 | 6~19人 |
家庭保育事業 | 5人以下 |
關於小規模保育事業
- 小規模保育事業的特徵
・定員規模6人以上19人以下
・大城市地區的待機兒童對策、人口減少地區的保育基礎維持等,可以根據地域的實際情況活用到各種各樣的目的上。
・各種各樣的主體可以利用各種各樣的空間提供高品質的保育。
・可以從保育所分園、團體型小規模保育、地方單獨事業等各種各樣的事業形式轉移。
- 小規模保育事業中的合作設施的設定
・作為新制度中小規模保育事業的認可基準,要求設定(1)保育內容的支援以及(2)負責畢業後接受盤子作用的“合作設施”。
・“合作設施”是(1)認定兒童園、(2)認可保育所、(3)幼稚園,合作形式不一定只是“1:1”的關係,也承認“1:多”、“多:1”、“多:多”。
・合作時需要經費的事項和應保證切實履行的事項(在進行校餐外部搬入時,聯合接受委託醫生診察時,作為畢業後的盤子設置優先使用範圍時),要求簽訂協議書(合同、備忘錄等)。(設施間簽訂的“民、民”合同)
※參考資料:關於小規模保育事業(PDF:225KB)(8/29兒童·育兒會議基準討論部會(第4次)資料)
公費的支付對象的“確認”
為了將現在的家庭保育轉移到新制度中的小規模保育,實施新的家庭保育和小規模保育,在滿足設備和運營基準(國家還沒有表示)的基礎上,接受“認可”,同時確認是公費的支付對象設施有必要接受。
新制度實施時,關於現在實施家庭保育事業的專案,認為作為新制度中的家庭保育事業,有成為公費支付對象的“確認”。(兒童·育兒支援法附則第8條(外部網站))
關於確認的具體手續和方法,國家還沒有表示。
新制度中關於設備和運營的標準
關於小規模保育及家庭保育的基準,根據國家政令和省令表示(預定25年度中)的基準,橫濱市將作為條例和規則等來規定。
關於國家的動向和基準的資訊等,利用這一頁等適當地提供資訊。
- 有關標準的最新資料:關於地域型保育事業(PDF:831KB)(12/26兒童·育兒會議、基準討論部會聯合會議資料)
主要諮詢處
橫濱市兒童青少年局保育、教育運營課
電話:045-671-2399、356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要打開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閱讀器。
沒有的人可以從Adobe公司免費下載。
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載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382-148-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