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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運營家庭保育事業的人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29日

最後更新:H26.2.17

兒童、育兒支援新制度的“過渡”

作為家庭保育事業的轉移地的事業如下。
(參考;新制度中作為公費給付對象的設施、事業)

被認為是家庭保育事業的轉移地的事業
區分事業定員規模
特定地域型保育事業
支援法第43條(外部網站)
小規模保育事業6~19人
家庭保育事業5人以下

關於小規模保育事業

  • 小規模保育事業的特徵

・定員規模6人以上19人以下
・大城市地區的待機兒童對策、人口減少地區的保育基礎維持等,可以根據地域的實際情況活用到各種各樣的目的上。
・各種各樣的主體可以利用各種各樣的空間提供高品質的保育。
・可以從保育所分園、團體型小規模保育、地方單獨事業等各種各樣的事業形式轉移。

  • 小規模保育事業中的合作設施的設定

・作為新制度中小規模保育事業的認可基準,要求設定(1)保育內容的支援以及(2)負責畢業後接受盤子作用的“合作設施”。
・“合作設施”是(1)認定兒童園、(2)認可保育所、(3)幼稚園,合作形式不一定只是“1:1”的關係,也承認“1:多”、“多:1”、“多:多”。
・合作時需要經費的事項和應保證切實履行的事項(在進行校餐外部搬入時,聯合接受委託醫生診察時,作為畢業後的盤子設置優先使用範圍時),要求簽訂協議書(合同、備忘錄等)。(設施間簽訂的“民、民”合同)

※參考資料:關於小規模保育事業(PDF:225KB)(8/29兒童·育兒會議基準討論部會(第4次)資料)

公費的支付對象的“確認”

為了將現在的家庭保育轉移到新制度中的小規模保育,實施新的家庭保育和小規模保育,在滿足設備和運營基準(國家還沒有表示)的基礎上,接受“認可”,同時確認是公費的支付對象設施有必要接受。

新制度實施時,關於現在實施家庭保育事業的專案,認為作為新制度中的家庭保育事業,有成為公費支付對象的“確認”。(兒童·育兒支援法附則第8條(外部網站)

關於確認的具體手續和方法,國家還沒有表示。

新制度中關於設備和運營的標準

關於小規模保育及家庭保育的基準,根據國家政令和省令表示(預定25年度中)的基準,橫濱市將作為條例和規則等來規定。

關於國家的動向和基準的資訊等,利用這一頁等適當地提供資訊。

主要諮詢處
橫濱市兒童青少年局保育、教育運營課
電話:045-671-2399、356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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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兒童青少年局保育、教育部保育、教育運營課

電話:045-671-3564

電話:045-671-3564

傳真:045-664-547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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