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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公共公告板使用規約
關於設置場所,請看“公共公告牌(城市廣告板)設置場所”。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3月9日
1宗旨
這個規約是關於使用公共公告板時必要的事項的規定。
2關於使用的同意
使用者在使用公共公告板之前請務必確認本規約,並同意本規約後再使用。
此外,使用公共公告板時,視為同意了本規約。
3使用方法
(1)用戶自己進行公告和撤去。
(2)公告僅限一張同一內容(包括被視為同一內容的)在公告板上空著的空間內。
(3)大小在長60cm×寬42cm以內,一定要用畫法張貼。
4禁止布告物
符合以下各號的情況下,不允許公告。
(1)違反公職選舉法等其他法令的
(2)劇場、電影院等常設演出的營業用海報
(3)毀損他人名譽,有可能侮辱他人名譽的東西
(4)顯示猥褻內容的
(5)明確表示虛假內容的
(6)原則上,同一內容或者同一使用者繼續公佈的內容
(7)橫濱市室外廣告物條例中不適用的
5揭示期間
1次10天以內。請在告示物上寫明揭示期間(○月○日~○月○日)。
※不能繼續公佈同一內容的(包括被視為同一內容的)。如果要公佈同一內容的話,請在20天以上的時間內空出來。
6手續費
從設置公共公告板的宗旨出發,基於“橫濱市室外廣告物條例”的許可不適用,手續費免費。
7布告物的管理責任和撤去
(1)使用者承擔公告期間的公告物的管理責任。
(2)使用者在布告物的布告期間結束時,必須迅速撤去布告物。
8使用者的心得
(1)使用者必須遵從橫濱市或橫濱市委託者(以下稱“管理者等”)的指導,努力不給其他使用者帶來困擾。
(2)不能繼續公佈同一內容的(包括被視為同一內容的)。如果要公佈同一內容的話,必須放置20天。
(3)使用者必須好好整理畫法等,注意不要給行人造成困擾。
9違反的措施
使用者違反本規約時,管理者等可以撤去、處理布告物。
10使用者的賠償責任
使用者等因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告牌時,必須賠償其損失。
11使用上的損失
管理者等對使用者利用公共公告板所產生的使用者的損害以及使用者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概不負責。此外,管理者等對使用者因違反本規約而產生的使用者的損害概不負責。
12規章的變更等
管理者等在不事先通知使用者的情況下,有時會變更本規約,同時也會採取公共公告板管理上必要的措施。
附則
(施行日期)
本規約從2009年12月25日開始實施。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736-587-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