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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協同組合的設立許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4月26日
關於設立許可
中小企業一般處於規模的過小性、信用性低等不利立場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同行等聚集在一起組織化可以說是有效的對應手段。為了謀求中小企業的組織化的手段之一是工會制度。設立事業協同組合等需要批准。
設立許可以外的手續等參照下列
- 認可
- 設立
- 章程變更
- 合併
- 員外利用的特例等
- 申報、申請的受理
- 董事變更
- 解散
- 結算相關文件
- 總會召集的批准等
- 其他
- 受理不服的申請以及行使必要的措施
- 業務改善命令
- 解散命令等
工會根據法律有很多必須得到所管行政廳的認可的事項、需要批准或申報的事項,其提交方式在實施規則中規定。
以比較多發生的章程變更許可申請、董事的變更申請、決算相關文件的提交為首,關於各種手續,請諮詢神奈川縣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
神奈川縣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主頁
現行工會制度的概要
概要 | 事業協同組合 (事業協同小組合) |
企業工會 | 合作組合 | 商店街振興組合 |
---|---|---|---|---|
目的 | 確保會員經營的現代化、合理化、經營活動的機會 | 確保工會成員的工作場所,合理化經營 | 整合工會成員的事業,合理化規模,提高生產效率,增進共同利益 | 商店街地區的環境整備 |
性格 | 人的結合體 | 人的結合體 | 人與物的結合體 | 人的結合體 |
事業 | 支援會員事業的共同事業 | 商業、工業、礦業、運輸業、服務業等業務經營 | 工會成員的事業合併、相關事業、附帶事業 | 商店街的環境整備、共同經濟事業 |
設立條件 | 4名以上的經營者參加 | 4人以上的個人參加 | 4名以上的經營者參加 | 以1都道府縣以內的區域為地區,經營零售商業或服務業的經營者30人以上接近經營該事業。 |
會員資格 | 地區內的小規模經營者(一般是中小企業者) | 個人及法人等 | 中小企業者(包括工會成員的推定繼承人)及章程規定時,除四分之一以內的中小企業者以外的人員 | 在地區內經營零售商業或服務業的人及章程規定時,除此之外的人 |
責任 | 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發起人數 | 4人以上 | 4人以上 (僅限個人) |
4人以上 | 7人以上 |
加入 | 自由 | 自由 | 需要總會的同意 | 自由 |
任意退出 | 自由 | 自由 | 通過轉讓股份 | 自由 |
會員比率 | 沒有 | 全體員工的1/3以上是會員 | 沒有 | 沒有 |
從事比率 | 沒有 | 全體會員的1/2以上從事工會事業 | 沒有 | 沒有 |
1會員的出資限度 | 百分之二十五(合併、退出時為百分之三十五) | 百分之二十五(合併、退出時為百分之三十五) | 不到100分之50(非中小企業全體出資總額不到100分之50) | 100分之25 |
表決權 | 平等(1人1票) | 平等(1人1票) | 平等(但在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比例的表決權也可以) | 平等(1人1票) |
員外利用限度 | 原則上,到會員使用分量的20/100為止(有特例) | 會員使用分量的20/100 | ||
分紅 | 利用分量紅利及1成以內的出資紅利 | 從事分量紅利及20%的出資紅利 | 除章程規定的情況外,出資股息 | 利用分量紅利及1成以內的出資紅利 |
根據法 | 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
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
關於中小企業團體組織的法律 (制定:1958年) |
商店街振興組合法 (制定:1962年) |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344-7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