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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協同組合的設立許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4月26日

關於設立許可

中小企業一般處於規模的過小性、信用性低等不利立場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同行等聚集在一起組織化可以說是有效的對應手段。為了謀求中小企業的組織化的手段之一是工會制度。設立事業協同組合等需要批准。


設立許可以外的手續等參照下列

  • 認可
  1. 設立
  2. 章程變更
  3. 合併
  4. 員外利用的特例等
  • 申報、申請的受理
  1. 董事變更
  2. 解散
  3. 結算相關文件
  4. 總會召集的批准等
  • 其他
  1. 受理不服的申請以及行使必要的措施
  2. 業務改善命令
  3. 解散命令等

工會根據法律有很多必須得到所管行政廳的認可的事項、需要批准或申報的事項,其提交方式在實施規則中規定。
以比較多發生的章程變更許可申請、董事的變更申請、決算相關文件的提交為首,關於各種手續,請諮詢神奈川縣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

神奈川縣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主頁

現行工會制度的概要

現行工會制度的概要
概要 事業協同組合
(事業協同小組合)
企業工會 合作組合 商店街振興組合
目的 確保會員經營的現代化、合理化、經營活動的機會 確保工會成員的工作場所,合理化經營 整合工會成員的事業,合理化規模,提高生產效率,增進共同利益 商店街地區的環境整備
性格 人的結合體 人的結合體 人與物的結合體 人的結合體
事業 支援會員事業的共同事業 商業、工業、礦業、運輸業、服務業等業務經營 工會成員的事業合併、相關事業、附帶事業 商店街的環境整備、共同經濟事業
設立條件 4名以上的經營者參加 4人以上的個人參加 4名以上的經營者參加 以1都道府縣以內的區域為地區,經營零售商業或服務業的經營者30人以上接近經營該事業。
會員資格 地區內的小規模經營者(一般是中小企業者) 個人及法人等 中小企業者(包括工會成員的推定繼承人)及章程規定時,除四分之一以內的中小企業者以外的人員 在地區內經營零售商業或服務業的人及章程規定時,除此之外的人
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發起人數 4人以上 4人以上
(僅限個人)
4人以上 7人以上
加入 自由 自由 需要總會的同意 自由
任意退出 自由 自由 通過轉讓股份 自由
會員比率 沒有 全體員工的1/3以上是會員 沒有 沒有
從事比率 沒有 全體會員的1/2以上從事工會事業 沒有 沒有
1會員的出資限度 百分之二十五(合併、退出時為百分之三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合併、退出時為百分之三十五) 不到100分之50(非中小企業全體出資總額不到100分之50) 100分之25
表決權 平等(1人1票) 平等(1人1票) 平等(但在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比例的表決權也可以) 平等(1人1票)
員外利用限度 原則上,到會員使用分量的20/100為止(有特例)     會員使用分量的20/100
分紅 利用分量紅利及1成以內的出資紅利 從事分量紅利及20%的出資紅利 除章程規定的情況外,出資股息 利用分量紅利及1成以內的出資紅利
根據法 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中小企業等協同組合合法
(制定:1949年)
關於中小企業團體組織的法律
(制定:1958年)
商店街振興組合法
(制定:1962年)

關於本頁的諮詢

經濟局中小企業振興部中小企業振興課

電話:045-67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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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4-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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