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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監查請求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1日
居民監查請求是指
所謂居民監查請求,是指市民認為市長、市職員等存在違法或不正當的財務會計行為、違法或不正當地疏於財產管理的事即時,要求監查委員進行監查,防止、糾正該行為、修改該懈怠的事實,或者彌補市政府所蒙受的損失這是一種可以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另外,特別是有理由的情況下,代替監察委員進行的審計,也可以要求個別外部審計員進行的審計。(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43)
監查委員認為相當的情況下,市長通過議會的決議與個別外部監查人簽訂合同,根據個別外部監查合同實施監查。
請求的對象
財務會計上的行為 | 懈怠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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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或者不正當的
※違法或者不正當的財務會計上的行為,包括以相當的可靠度預測的情況。 | 違法或者不正當地
|
能夠請求的人
- 居住在橫濱市內的個人
- 橫濱市內有所在地的團體(僅限於符合以下1或2的團體。)
①橫濱市內主要事業所或總店所在地的法人
②“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的情況下,在橫濱市內設立主要活動據點,具備團體的實際情況,進行活動的團體
※為了確認被請求者是橫濱市的居民,需要公用取得被請求者的住民票的複印件(法人的話是登記事項證明書)。取得的住民票的複印件(或者登記事項證明書),除了被請求的居民監察請求相關的事務以外不使用。
※如果無法通過取得住民票複印件的方法確認住在橫濱市內的話,有可能另外委託提交能確認居住實際情況的文件(公共費用的收據等)。
請求的方法
進行居民監查請求時,“橫濱市職員措施申請書”(以下簡稱“帳單”。)的提交。
參考下面的“帳單的製作方法”
- 製作帳單並
- 附上事實證明書(地方自治法第242條規定的“證明事實的文件”)
請拿到監查事務局或郵寄提交。(不能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受理。)
提交處 | 〒231-0005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番地10 ※請在監查事務局拿到帳單的話,請在開館日的8點45分到12點,13點到17點15分之間來。關於市政府的訪問和市政府樓層的詳細內容,請看市政府的介紹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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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帳單上填寫以下事項。豎寫也可以。請使用“帳單格式(word:15KB)”。
關於記載例,請看居民監察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的“帳單的製作方法2帳單的記載例(p5~p9)”。
記載事項 |
※要求根據個別外部審計合同進行審計時,請填寫要求通過個別外部審計合同進行審計的意思和要求根據個別外部審計合同進行審計的理由,以代替監察委員進行審計。(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74條之49之41、同施行規則第17條之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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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有多個事實證書的情況
請參考居民審計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中的“帳單的製作方法(p4)”,製作“事實證明書的一覽表”,附在事實證明書上後提交。 - 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
請在橫濱市內設立主要的活動據點,並提交表示作為團體的實際情況、活動的資料(會則、會員名冊、董事名冊、事業報告書、會報等)。 - 多個個人(或團體)聯名申請的情況
關於居民監查請求的各種通知的發送,原則上是由代表人(或代表團體)進行的,請在選定代表人(或代表團體)後,填寫在帳單上。如果沒有選定代表者(或代表團體),請讓監查事務局確認代表者(或代表團體)。
審計流程
- 帳單的受理
↓ - 要件審查 → (不具備要件的情況下)不實施審計(駁回)的決定
↓ - (具備條件時)決定實施審計
↓ - 監察的實施
授予請求人提交證據和陳述的機會。
陳述日程的頁面(陳述原則上是公開的。)
陳述處理方針的頁面
↓ - 審計結果的決定(居民審計請求的審計結果的頁面)
從受理帳單的第二天算起,在60天以內(根據個別外部審計合同進行審計的情況下在90天以內),向請求人通知審計結果(勸告、駁回、駁回)。
勸告......認為請求有理由(需要採取措施)的情況
駁回......認為請求沒有理由(不需要措施)的情況
駁回・・・審計的結果,發現要件不完備的情況
※關於上述的審計流程,請參照居民審計請求制度的說明資料(PDF:319KB)中的“審計流程(p10)”。
對審計結果等不服的情況
請求人對審計結果等不服的情況下,有提起居民訴訟,請求採取措施的手段。(地方自治法第242條之2)
此外,居民訴訟的對象事項僅限於“違法”財務會計上的行為或懈怠的事實。另外,居民訴訟的上訴期間有以下限制,請注意。(詳情請向法院確認。)
1 | 對審計結果或勸告內容不服的情況 (也包括對未實施審計而被駁回不服的情況) | 自收到審計結果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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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接受監查委員勸告的市長和職員等的措施不服的情況 | 自有關措施的監查委員通知之日起30日內 |
3 | 監查委員從受理監查請求之日的第二天算起,經過60天(實施個別外部監查時90天)仍不進行監查或勸告的情況 | 自60天(90天)之日起30天以內 |
4 | 接受監查委員勸告的市長和職員等不採取措施的情況 | 從勸告中表示的經過期間之日起30天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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