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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公務員災害補償等認定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0日
(1)根據
《地方公務員災害補償法》第69條
《橫濱市議會議員及其他專職職員的公務災害補償條例》第4條
《橫濱市議會議員及其他專職職員的公務災害補償條例施行規則》第5條
(2)設置
1968年作為市長的附屬機構而設置
(3)組織
阿任命:委員由市長從有學識經驗的人中任命
i常數:5名
u任期:3年
(4)職務
(1)關於i的條例對象的非專職職員等發生的災害,審議是否是由公務或上下班產生的,然後
向任免權人答覆公務上、公務外或上下班符合、上下班不符合的判斷。
(5)舉辦日期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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