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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土地徵用法的周知事項(道路局案件)

在道路局案件中,根據事業登載了《土地徵用法第28條之2的周知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關於土地徵用法的手續流程

土地徵用法(摘錄)

(可徵用或使用土地的事業)
第三條可以徵用或使用土地的公共利益事業,必須是符合以下任一號的相關事業。
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一百八十號)規定的道路、道路運輸法(1951年法律第一百八十三號)規定的一般自動車道或專用自動車道(根據同法規定的一般旅客汽車運輸事業或者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1989年法律第八十三號)用於一般貨物汽車運輸事業的。)或者停車場法(195年
(關於補償等的通知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之二創業者,在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有事業認定的告示時,應立即根據國土交通省令的規定,對土地所有者及相關人員可以接受的補償及其他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的事項,向土地所有者及相關人員通知為了讓他知道,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

城市計畫事業

鴨居上飯田線(幸丘地區)

道路改良事業

片倉六角橋線(神大寺地區)

平戶第486號線(別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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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道路局建設部建設課

電話:045-67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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