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量定一覽(PDF:152KB)
關於以下,選擇了代表性的事例,提出了各自的標準的處理量定。在決定具體的量定時,
- 是否與執行公務相關的非違行為
- 非差異行為的動機、狀況及結果是怎樣的?
- 故意或過失的程度是多少
- 對其他職員和社會的影響是怎樣的?
- 進行了非違行為的職員的職務上的責任,在與非違行為的關係上應該如何評價
- 司法判斷是怎樣的?
- 與被害人之間是否進行了和解
- 過去是否有違規行為
除此之外,還包括日常工作態度和非違行為後的應對等,綜合考慮後再進行判斷。根據個別案件的內容,也有可能是標準例中所示的量定以外的情況。
另外,對於標準例中沒有的非差異行為,也可以成為懲戒處分的對象,關於這些,將參考標準例中所示的處理進行判斷。
- 假冒學歷
- 謊稱學歷被錄用的職員免職或停職。
- 違反保密義務
- 泄露職務上知道的秘密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務運營產生重大障礙的職員,將被免職或停職。
- 但是,關於資訊系統,由於疏於具體命令或引起注意的安全對策,導致職務上的秘密泄露,對公務運營產生重大障礙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u個人資料的不正當利用
- 為了將職務上知道的個人資料用於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而個人使用等不正當目的而使用的職員,將被免職、停職或減薪。
- 工作態度不良
- 沒有正當理由反覆遲到、早退,在工作時間內脫離工作崗位、反覆進行私人行為等,怠慢職務,或者在執行職務時不服從上司的命令等,使公務運營產生障礙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在這種情況下,使公務運營產生重大障礙的職員,將被免職或停職。
- 非法使用俄帕索康互聯網
- 將職場的電腦用於業務以外的目的,或者在工作時間內發送私人郵件,或者閱覽與業務無關的WEB等,將本市互聯網資訊基礎用於職務目的外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違法的政治行為
- (ア)違反地方公務員法第36條第1項的規定參與政黨結成的職員,將被免職或停職。
- (イ)違反地方公務員法第36條第2項的規定,以特定的政治目的進行勸誘活動、文件的分發、揭示等政治行為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u)違反地方公務員法第36條第3項的規定,違反同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政治行為向其他職員請求或停職的行為,或停職。
- (エ)違反公職選舉法第136條的規定參與政治運動,或者違反公職選舉法第136條之2以及政治資金規正法第22條之9的規定,利用公務員的地位參與政治運動或政治活動相關的捐贈等的職員,被免職或停職。
- ※除管理職員以外的一般企業職員,根據地方公營企業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從(ア)到(ウ)不適用。
- 違法的工會活動
- (ア)違反地方公營企業等勞動關係相關法律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進行同盟罷工、懈怠等爭議行為,或者做出使本市活動效率低下的懈怠行為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イ)違反地方公營企業等勞動關係相關法律第11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企圖採取同項前段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共謀執行,或者煽動的職員,免職或者停職。
- 克營利企業等從事
- 未經任命權人許可而從事營利企業等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克缺勤
- (ア)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勤7天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イ)沒有正當理由在8天以上14天以內缺勤的職員,停職或減薪。
- (u)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勤15天以上的職員,將被免職或停職。
- 假期、職免的虛假申請
- 對特別休假、護理假或各種職務免除進行虛假申請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薩職場內秩序瓶亂
- 因對上司及其他職員的暴行或謾罵等而擾亂職場秩序的職員,根據具體行為的狀況、惡劣性等程度,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虛假報告
- 捏造事實進行虛假報告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文件的不合理處理
- (ア)偽造或偽造公文書,或製作虛假公文書,或毀棄公文書的職員,免職或停職。
- (イ)篡改裁決文件的職員免職或停職。
- (u)因篡改、丟失或錯誤廢棄公文書,其他不合理處理而給公務運營造成重大障礙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性職場的騷擾
- 不管本人的意圖如何,確認了對其他職員的騷擾行為的職員,根據具體行為的狀況、惡劣性的程度等,作為免職、停職、減薪或警告。
- 職場上的騷擾是指“性騷擾”、“權力騷擾”、“其他騷擾”,職場上還包括職場的聯誼會、聯歡會等工作時間以外的場合。
- 另外,行為的對象還包括職員和職員以外的人(其他事業主或其僱傭的勞動者或正在找工作的學生等)之間的言行。
- (ア)性騷擾
- 不論性別、性取向或性自認,職員都要進行違背其他職員意願的性言行,通過其言行,給對方帶來不利影響,侵害對方的精神和身體自由,或者使職場環境惡化。
- (イ)權力騷擾
- 指職員對同一職場的職員,在職務上的地位和人際關係等職場內的優越性的背景下,超越業務的適當範圍,給予精神上、身體上的痛苦或者使職場環境惡化的行為。
- (u)其他騷擾
- 以妊娠、分娩、育兒或看護等相關的騷擾為首,職員無論本人的意圖如何,都會以傷害人格和尊嚴的言行,反覆給其他職員帶來不利和不快感的行為。
- 索受賄、供應
- (ア)關於職務收受賄賂,或者要求或約定的職員,作為免職。
- (イ)在職務方面,接受與本市相關人員及業者團體的虛禮、贈答,或接受接待、聚餐等服務的職員,根據具體行為的狀況、性質惡劣等程度,作為免職、停職、減薪或警告。
- 阿貪汙
- 貪汙公款或物品的職員免職。
- 竊取
- 竊取公款或物品的職員免職。
- 騙取
- 欺騙人交付公款或物品的職員,作為免職。
- 埃丟
- 丟失公款或物品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奧被盜
- 因重大過失而被盜公款或物品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卡物品損壞
- 在職場損壞物品的職員,作為警告。在這種情況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起火、爆炸
- 因過失而引起職場起火、爆炸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在這種情況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職員可以免職或停職。
- 各工資的違法支付、不正當領取
- 故意違反法令非法支付各種工資的職員及故意怠慢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等非法領取各種工資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處理不當事務
-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疏於妥善處理事務,或進行虛假事務處理,使公務運營產生障礙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在這種情況下,知道這一點卻承認的職員將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公款及物品等的處理不當
- 對自己保管中的公款或物品等用於目的外的用途等進行了不正當處理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A縱火
- 縱火的職員被免職。
- 殺人
- 殺人的職員被免職。
- u傷害
- 傷害人身體的職員,可以免職、停職或減薪。
- 毆打、吵架
- 施暴或吵架的職員沒有傷害人時,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損壞器物
- 故意損壞他人物品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卡橫領
- (ア)貪汙自己占有的他人物品的職員,免職或停職。
- (イ)貪汙了遺失物、漂流物及其他占有物的他人物品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ki盜竊
- 竊取他人財物的職員免職、停職或減薪。
- 庫欺詐恐嚇
- 欺騙人交付財物,或者恐嚇人交付財物的職員,免職或停職。
- 賭博、跳蚤行為
- 進行賭博、跳蚤行為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在這種情況下,打開賭場等作為軀幹行為的職員將被免職。
- 持有毒品等
- 持有、使用、轉讓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危險藥品等的職員將被免職。
- 猥褻行為等
- (ア)不同意猥褻
由於形成、表明或難以完成不同意的意思等,做出猥褻行為的職員將被免職。 - (イ)淫行
對未滿18歲的人員,違反法律、條令等進行淫行的職員,將被免職或停職。 - (u)色狼行為
在公共運輸工具等中進行色狼行為的職員,將被免職、停職或減薪。 - (エ)偷拍行為
- 在公共場所等,違反法律、條例等進行偷拍行為的職員,將被免職、停職或減薪。
- (o)其他猥褻行為
違反法律、條例等,進行了偷窺及其他猥褻行為的職員,根據具體行為的狀況、惡劣性等程度,作為免職、停職、減薪或警告。 - ※法律、條例等主要是指以下所示內容。
- 刑法
- 輕犯罪法
- 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相關行為等處罰及保護兒童等相關法律
- 神奈川縣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
- 神奈川縣迷惑行為防止條例
- 人身事故
- (ア)使人死亡的職員,作為免職、停職或減薪。在這種情況下,違反了怠慢事故後救護等措施義務的職員,將被免職或停職。
- (イ)給人造成重大傷害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在這種情況下,違反了怠慢事故後救護等措施義務的職員,將被免職、停職或減薪。
- (u)違反了使人受傷、怠慢事故後救護等措施義務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物損事故
- 因重大過失而損壞他人物品的職員,或損壞他人物品,怠慢事故後的危險防止等違反措施義務的職員,根據具體行為的狀況、惡劣性等程度,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 違反交通法規
- 違反重大交通法規(《飲酒駕駛等》規定的除外)的職員,作為停職、減薪或警告。
※在決定從a到u的處分量時,在“是否是公務上的行為”以及在公務上的情況下,應考慮“是否以駕駛為本務”,然後進行判斷。
- 酒後開車等
- (ア)酒後駕車的職員免職或停職。另外,因酒後駕駛而發生事故的職員將被免職。
- (イ)知道酒後駕車卻向其他人提供酒類,或者推薦飲酒的職員,將被免職、停職或減薪。知道是酒後駕車卻同乘的職員,即使是不同乘的情況下也知道是酒後駕車,承認了這一情況的職員也同樣。
- 另外,在這些情況下,酒後駕駛的人是本市職員,對該職員進行懲戒處分時,與該處分量定相同。
※酒後開車是指醉酒駕駛及帶酒氣駕駛。
- 在部下職員受到懲戒處分等情況下,作為管理監督者的指導監督不適當的職員,作為減薪或警告。
- 在知道部下職員的不良行為的情況下,隱瞞或默認了該事實的職員,將停職或減薪。
a職員進行的一連串的行為,符合多個不同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比標準例中規定的最重的懲戒處分更重的處分。
在進行懲戒處分的情況下,有以下事由時,可以進行比標準例中規定的最重的懲戒處分更重的處分。
(ア)職員所做的行為形態等極為惡劣時
(イ)職員處於管理或監督的地位等,其所占的職務制度責任度特別高的時候
(u)職員過去受到過懲戒處分的時候
在進行懲戒處分的情況下,有以下事由時,可以進行比標準例中規定的最輕的懲戒處分更輕的處分或者不進行處分。(在減輕處分的情況下,標準例中規定的最輕的懲戒處分是停職的情況下減薪,減薪的情況下以警告,警告的情況下以局長文件訓告為原則。)
員工日常工作態度非常好的時候
李職員在自己的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提出申請時
u職員進行的行為的非差異程度輕等特殊情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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