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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港灣審議會運營相關規程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8日
制定1969年7月15日規程第1號
最近修改2020年12月16日規程第1號
橫濱市港灣審議會運營相關規章如下規定。
橫濱市港灣審議會運營相關規程
(宗旨)
第1條本規程是橫濱市港灣審議會條例(1964年6月橫濱市條例第85號)。以下稱為“條例”。)根據第11條的規定,橫濱市港灣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的議事手續及其他審議會的運營相關必要事項。
(會議的召集)
第2條委員長必須在會議開始前7日之前,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及議題通知給委員。但是,需要緊急實施的情況下,委員長不在的情況下等,不在此限。
(召開會議)
第3條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出席人數的報告)
第4條委員長必須在會議前做書記報告出席委員數。
(議題的更新)
第5條無法審議召開日預定的議題時,或者議事未結束時,委員長必須將未結束事件登載到下一個會議的議題上。
(議題的變更)
第6條委員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變更議題。
2委員可以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追加議題。
(議事錄)
第7條委員長必須做書記製作會議的議事錄,記錄以下事項。
(1) 會議的日期和地點
(2) 出席委員及缺席委員的姓名
(3) 關於議案的議事及表決情況
(4) 議案及相關資料
(5) 其他必要事項
(會議記錄的簽名)
第8條會議記錄必須由委員長及委員長指定的出席委員2名簽名。
(審議會會議的公開)
第9條審議會的會議將公開。
2允許旁聽者的定員為10人。但是,委員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
3希望旁聽的人超過規定人數時,按先來後到的順序。但是,委員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過抽籤。
(報導機關的特例)
第10條關於報導機關的旁聽,應另行設置記者席。
2報導機關在會場內進行照片攝影、錄影及錄音等時,僅在會議開始前予以承認。
(旁聽手續)
第11條希望旁聽審議會會議的人員,應在會議開始前30分鐘,在會場的接待處填寫姓名及住址,領取旁聽券,並遵從工作人員的指示入場。
通過2抽籤,旁聽會議的人(以下稱為“旁聽者”。)的情況下,應在開始前30分鐘進行抽籤。
(會議資料的分發)
第12條公開審議會的會議時,應向旁聽者分發會議資料。此時,分發給旁聽者的會議資料的範圍由委員長決定。
(維持秩序)
第13條旁聽者必須坐在會場指定的場所。
2旁聽者不得在會場拍照、錄影、錄音等。
3持有危險物品的人、帶有酒氣的人以及其他委員長認為會議運營有障礙的人,不得進入會場。
(離開會場)
第14條委員長在旁聽者妨礙會議進行等妨礙會議運營的行為時,要求該旁聽者協助會議的運營。在這種情況下,委員長在該旁聽者不服從時,可以命令其離開會場。
(會議的非公開)
第15條關於橫濱市所持有資訊公開的條例(2000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第31條根據但書的規定不公開會議時,委員長宣告該意思。
2委員長在根據委員的提議不公開會議時,應徵求各委員的意見。
3在非公開會議的情況下,會場有旁聽者等時,委員長將該指定者以外的人及旁聽者從會場移出。
(準用等)
第16條條例第5條及第6條的規定適用於專業委員會及幹事會,將“審議會”換成“專門委員會”或“幹事會”,“委員長”換成“主查”,“副委員長”換成“副主查”,“委員”換成“專業委員”或“幹事”以及“議長”。
2第4項以及本規程的第2條至第7條,以及第18條的規定適用於專業委員會及幹事會。
3本規程第8條至第15條的規定適用於幹事會。
4在審議會的會議中,通過Web會議系統(指通過影像和聲音的發送和接收,能夠相互認識對方的狀態並進行通話的系統)參加議事的委員,即使參加的場所不在會議的場所,也視為會議的出席委員。
(委託幹事會)
第17條根據條例第8條第5項的規定委託幹事會的事項如下所示。
(1) 關於港灣法實施規則(1951年運輸省令第98號)第1條之6規定的港灣計畫的簡易變更
(2) 橫濱市港灣環境整備負擔金條例(1980年3月橫濱市條例第8號)第4條第1項規定的負擔對象工程的指定
(以書面形式舉辦)
第18條委員長因不得已的事由認為無法召開會議時,可以將附加了議事資料、表決書紙及其他文件的通知發送給委員,並征得各議事相關的可否及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委員長以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的表決書,根據條例規定的會議議事的例子進行表決。
2關於前款中委員長不在等情況下,根據本規程召集會議的例子。
3關於第1項規定的議事,第9條至第12條規定的行為,以議事錄、議事資料等的公開來代替。
附則
本規程自196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則(1975年11月規程第1號)
本規程自1975年11月13日起施行。
附則(1979年12月規程第1號)
本規程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1998年2月規程第1號)
本規程自1998年2月6日起施行。
附則(2000年10月規程第1號)
本規程自2000年10月2日起施行。
附則(2020年12月規程第1號)
本規程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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