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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評價審議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2月12日
目的
在取得、處分、交換、貸款或使用許可公有財產(土地)時,根據市長的諮詢,由不動產鑒定師等從專業觀點審議、評定該財產的價格。
【根據規定】
- 地方自治法(摘錄)
第138條的4第3項
一般地方公共團體根據法律或者條例的規定,作為執行機關的附屬機關,可以設置自治糾紛處理委員、審查會、審議會、調查會等的調停、審查、諮詢或者調查的機關。但是,關於政令規定的執行機關,不在此限。 - 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條例(外部網站)(摘錄)
第1條
根據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號)第138條的4第3項,在本市稱為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以下稱為“審議會”。)。
審議對象
本審議會的審議對象在公有財產的取得、處分、交換、貸款等相關案件中,符合以下各號。
- 財產(“土地”或建築物存在時為“建築物 其用地”)的取得或處理面積(建築物的延床面積和占地面積的合計)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財產的預計評估額在100,000,000日圓以上
- 財產(“土地”或建築物存在時為“建築物及其用地”)的貸款面積(建築物的延床面積和占地面積的合計)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貸款費的預計評估額在每月1,000,000日圓以上
- 建築物部分是議會的決議案件的情況下,“建築物部分”的預計評價額在100,000,000日圓以上的取得及處分,不論面積如何,諮詢對象
- 在與財產評定密切相關的評價手法、技術等方面,市長認為特別需要諮詢
【根據規定】
- 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條例(外部網站)(摘錄)
第2條(主管事務)
審議會是市長(地方公營企業是該地方公營企業的管理者。以下在第8條中相同。)的諮詢,對地方自治法第238條規定的公有財產的取得、交換、處分、貸款及使用許可時的價格進行評定。 - 公有財產規則(外部網站)(摘錄)
第15條(決定財產價格時的諮詢)
在取得、處分、貸款或使用許可公有財產的情況下,決定該財產的價格、貸款費或使用費時,應事先諮詢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但是,對於簡易或特別的東西,不在此限。
組織等
- 設置
1964年4月1日 - 委員數
7人 - 會長
由委員互選決定,成為會議的議長。 - 委員構成
有學識經驗的人(7人) - 委員任期
3年(但不妨礙連任) - 會議
得到委員半數以上的出席,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贊成與否人數相同時由議長決定。 - 名單
請看委員名單。
召開及答覆結果
會議指南
請看最新的會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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