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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殘疾人綜合支援法】負擔額有上限的話,上限額是多少。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0月15日

福祉,看護
A

根據使用者本人所屬家庭的收入,月的上限負擔額設定為5個等級。
首先18歲以上(設施入所、療養看護利用者為20歲以上)的情況下,本人和配偶、殘疾兒童及18、19歲的設施入所支援及療養看護利用者根據監護人所屬家庭的收入來判斷負擔上限額。

【由本人及配偶判斷時的負擔上限額】
 生活保護家庭、市民稅非課稅家庭0日圓,市民稅課稅家庭所得不滿16萬日圓的家庭9300日圓,所得折扣16萬日圓以上的家庭37200日圓。但是,共同生活援助、住宿型自立訓練、設施利用型生活訓練、設施利用型就業移行支援利用者的課稅家庭一律為37200日圓的負擔上限額。

【由監護人所屬家庭判斷時的負擔上限額】
 生活保護家庭、市民稅非課稅家庭為0日圓,市民稅課稅家庭所得不滿28萬日圓的家庭為4600日圓,所得成28萬日圓以上的家庭為37200日圓。

另外,除了這個負擔上限額之外,設施中的伙食費和光熱水費等實際費用以及通所服務等的伙食費等都是自己負擔。

關於本頁的諮詢

健康福利局殘疾人設施服務課

電話:045-671-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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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71-3566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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