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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水道自費工程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1日
概要
公共下水道管理者以外的人,在獲得公共下水道管理者的批准後,在公路等下水道設施相關工程的基礎上,自費進行工程。
例如,在有1家現有住宅的地方建3家出售的情況下,需要3根安裝管,但大部分情況下,其中2根是自費工程(新設),1根使用現有的安裝管。由於建築物的配置關係而改變現有安裝管的位置的情況下,這也是自費工程(撤去、新設)。
自費工程的施工,請從獲得建設業法許可的業者(行業:土木工程事業)中選定。但是,關於安裝管工程,可以從下水道條例第32條市長指定的排水設備指定工程店中選定。
(參照下水道法第16條、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第16條、第27條)
申請
在進行下水道自費工程時,必須在施工前向各土木事務所提交下水道設施築造工程等批准申請書,並得到公共下水道管理者橫濱市長的批准。
申請書在各土木事務所等處發放。關於必要材料的詳細情況,請諮詢土木事務所。
關於安裝管通常會附上以下文件(1到6)。(詳情請諮詢。)
1.指南圖(住宅地圖的副本等)
2.配置圖(可以知道建築物的外形和安裝管的位置)
3.平面圖(安裝管的延長從桝的內面到本管中心填寫。小數點以下排在第一位(以米為單位)
參照橫濱市下水道設計標準圖(管區篇)的安裝管布設圖
4.縱貫圖(安裝管的延長從桝的內面到本管中心填寫。小數點以下排在第一位(以米為單位)
參照橫濱市下水道設計標準圖(管區篇)的安裝管布設圖
5.挖掘截面圖(與該地方的鋪裝類型相匹配的圖。請在土木事務所確認。)
6.排水設備計畫確認申請書(有確認印章的副本一套)的複印件。
著手申請書
從土木事務所收到批准書的人,在開始施工等的時候,請在下水道設施建築工程等開始申報書加上工程表、道路使用許可向土木事務所提交。
延遲
由於不得已的理由想要延長工期時,必須附上工程表向市長提交公共下水道設施建設等工期延長申報書。(橫濱市下水道條例施行規則第17條第5款)
這裡所說的“不得已的理由”原則上可以考慮以下情況。
- 對當地居民等的談判難以進展,工程延遲的情況。
- 因地下埋設物等的移設、切換、防護等導致工程延遲的情況。
- 在軟弱地基、泉水等設計階段,因意外事故的發生,發生施工方法等的變更,因此工程延遲的情況。
- 因發生天災、地變等導致工程延遲的情況。
變更
因不得已的理由變更工期等,或變更申請批准時的設施內容時,必須向市長提交公共下水道設施建築工程等變更申報書。此外,關於必要的圖紙等,請與土木事務所等進行商量。
申請批准時要變更設施內容時的處理原則上如下。但是,關於輕微的變更也請事先和土木事務所商量。
變更的內容 | 需要提交變更申報書的 | 用裁縫圖書訂正的(輕微的變更) |
---|---|---|
集水區域的面積 | 10%以上的面積變更 | 面積變更不到10% |
總管的管種、徑 | 必要 | 不需要 |
總管的延長 | 10米以上的增減 | 不到10米的增減 |
工法 | 必要 | 不需要 |
坡度 | 與計畫梯度的差距在20%以上時 | 與計畫梯度的差距小於20%的情況 |
計畫管底高 | 當初計畫的管底高度之差在20釐米以上,或者土殼變淺的情況 | 與當初計畫的管底高度之差不滿20釐米,且土殼變深的情況 |
連結安裝管的總管的變更 | 必要 | 不需要 |
管距的占用位置 人孔、雨水。 | 不需要 | 必要 |
集水、連結的位置及數量、安裝管的管種、延長 | 不需要 | 必要 |
完成申請書、檢查
申請者必須從該工程完成之日起迅速向所管土木事務所提交公共下水道設施建築工程等完成申報書,接受完成檢查。
關於安裝管通常會附上以下文件(1到5)。
- 嚮導圖
- 台帳偏移
公共下水道台帳圖資訊“大醬地圖”(外部網站)的頁面 - 平面圖(安裝管的延長從桝的內面到本管中心填寫。小數點以下排在第一位(以米為單位)
- 縱貫圖(安裝管的延長從桝的內面到本管中心填寫。小數點以下排在第一位(以米為單位)
- 工程照片
如果自費工程的內容不完備(如果是可以作為橫濱市的設施繼承的內容),完成檢查後,完成檢查完畢證(蓋有市長印或土木事務所所長印的東西)將發給申請者。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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