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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藥機法)中規定的指定藥物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2月27日
為了防止藥物濫用,在關於醫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的法律(藥機法)中,具有中樞神經系統的興奮或抑制或幻覺作用的可能性很高,並且,在被人的身體使用的情況下,有可能發生保險衛生上的危害的東西(興奮劑、大麻、毒品、向精神藥及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除外)。這些物質都是在作為危險藥品流通的商品中以高頻度添加的。
指定藥物有兩種,一種是個別指定一個物質(個別指定)和綜合指定化學構造相似的特定物質群(包括指定)。
到2019年為止,2300以上的物質被規定為指定藥物。藥機法除特例外,不能製造、進口、銷售、廣告等指定藥物。
藥機法摘錄
(禁止製造等)
- 第76條之4
- 指定藥物是厚生勞動省令中規定的,作為不會對疾病的診斷、治療或預防的用途以及對人的身體造成危害的用途(在下一條中稱為“醫療等的用途”)為了用於其他用途而製造、進口、銷售、授予或以銷售或授予為目的儲藏或陳列。
(廣告限制)
- 第76條之5
- 關於指定藥物,刊登醫務或藥事或自然科學相關報導的醫藥相關人員等(指從事醫藥相關人員或自然科學相關研究的人員。)的報紙或雜誌進行的情況下,除其他主要以將指定藥物用於醫療等用途的人為對象進行的情況外,任何人都不得進行該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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