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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指定廢棄物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22日
在放射性物質汙染處理特別措施法中,規定放射性銫的放射能濃度每公斤超過8000貝克勒爾的廢棄物可以向國家申請指定,指定廢棄物由國家負責處理。
在本市,關於土木事務所保管的廢棄物及市立學校雨水利用設施的汙泥,從2013年3月開始向環境省辦理指定申請手續,2013年9月27日向環境省提交指定廢棄物的申請書,關於申請的全部案件,於2013年12月26日指定已完成。
(1)指定年月日
2013年12月26日
(2)指定廢棄物
- 道路上堆積的廢棄物(汙泥)(港北土木事務所保管:10kg)
- 道路上堆積的廢棄物(汙泥)(鶴見土木事務所保管:4Kg)
- 市立學校雨水利用設施的汙泥(17所:2,908.8Kg)
(3)保管方法
今後,指定廢棄物將由國家負責處理,在具體的處理方法和場所等決定之前,將根據環境省《指定廢棄物指南》及與環境省的協議,繼續妥善保管。
(4)參考
(5)諮詢處
關於申請指定廢棄物的諮詢
資源循環局產業廢棄物對策課
電話:045-671-2513
堆積在道路上的廢棄物
道路局設施課
電話:045-671-3550
市立學校雨水利用設施的汙泥
教育委員會事務局教育設施課
電話:045-67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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