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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度開始國民健康保險制度發生了變化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22日
根據《為了構築可持續的醫療保險制度而修改國民健康保險法等一部分的法律》的成立(2015年5月27日),從2018年開始國民健康保險的財政運營的責任主體從市町村變為都道府縣。都道府縣成為財政運營的責任主體,在確保穩定的財政運營和高效的事業等國保運營中擔任中心作用,以穩定制度為目標。
關於制度改革後的國保運營方式,如下。
運營方式
- 都道府縣和該都道府縣內的市町村一起承擔國保的運營。
- 都道府縣成為財政運營的責任主體,在確保穩定的財政運營和高效的事業運營等國保運營中發揮中心作用,謀求制度的安定化。
- 都道府縣表示作為都道府縣內統一運營方針的都道府縣國民健康保險運營方針,推進市町村承擔的事務的效率化、標準化、廣域化。
國保財政的流程
都道府縣制定醫療補貼費等的估計,決定每個市町村的國保事業費繳納金的金額,並通知各市町村。另外,計算並公佈每個市町村的標準保險費率。
本市以神奈川縣所示的國保事業費繳納金為基礎,參考標準保險費率等規定保險費率,徵收保險費,並向神奈川縣繳納繳納繳納金。
都道府縣及市町村的主要作用
都道府縣 | 市町村 | |
---|---|---|
1.財政運營 | ・財政運營的責任主體 | ・都道府縣繳納國保事業費繳納金 |
2.資格管理 | ・根據國保運營方針,事務 | ・在與當地居民的切身關係中 |
3.保險費的決定徵收 | ・根據標準的計算方法等, | ・參考標準保險費率等的保險費 |
4.保險給付 | ・支付所需的費用全部付清 | ・保險支付的決定、支付(療養費、 |
5.保健事業 | ・對市町村提出必要的建議 | ・根據被保險人的特性的細細 |
隨著制度改革的主要變更點等
1.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管理資格
通過這次改革,都道府縣也成為了國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到現在為止每個市町村都進行了。
被保險人的資格管理是以都道府縣為單位進行的。
因此,被保險人如果地址調動到神奈川縣內的市町村,就不會喪失資格或取得新的資格。
但是,被保險者證是每地址調動發行的,所以在調動地的市町村會發行新的被保險者證。
2.高額療養費的總計方法發生了變化
高額療養費制度中,最近12個月內高額療養費支付4次以上的情況(符合多次)
自己負擔的金額將減少。
到目前為止,如果搬到其他的市町村,一旦失去了國民健康保險的資格,高額療養費的該
沒能繼承這次次數。
2018年4月以後,在神奈川縣內搬到其他市町村的情況下,因為國民健康保險的資格不會消失,所以要繼承相應的次數。
但是,如果不承認作為家庭的持續性,則不能繼承相應的次數。另外,交接對象將在2018年4月以後。
3.申報和保險費的繳納和以前一樣
由於這次的制度改革,財政運營的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市民們的醫療接受方式沒有變更。保險費也和以前一樣,請在居住區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繳納。
另外,各種申請和申報等也和以前一樣,居住區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是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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