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申請豁免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0月26日

申請免樣式的下載(外部網站)

全額免除、部分繳納

免除申請者本人、其配偶及戶主各自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難以繳納保險費時,向日本年金機構申請並獲得批准後,可以免除保險費的全額或部分繳納(※實際文件的提交地點為區政府國民養老金股開始。另外,也可以使用Mynaport進行電子申請。關於電子申請詳情,請看日本年金機構的主頁(外部網站)
※一部分繳納和全額免除不同,如果不繳納剩餘的保險費就不能免除,而是未繳納,請注意。另外,作為學生繳納特例對象的人,不能申請全額免除、部分繳納。
※從保險費的繳納期限開始未超過2年的期間可以追溯申請,但是為了從7月到次年6月作為1年進行審查,需要每年度提交申請書。

  1. 收入少的時候
申請豁免對象的收入標準 ※1
(需要符合申請年度的上一年收入等規定的基準)
撫養親屬的數量全額免除※2
四分之一繳納
※2
2分之1繳納
※2
四分之三繳納
扶養親屬3人

 172萬日圓左右

 240萬日圓左右

 292萬日圓左右

 345萬日圓左右

撫養親屬1人

 102萬日圓左右

 152萬日圓左右

 205萬日圓左右

 257萬日圓左右

無撫養親屬

 67萬日圓左右

 103萬日圓左右

 151萬日圓左右

 199萬日圓左右

※1上述所得額根據家庭狀況和各種扣除等而變動。
※2部分免除的標準包括社會保險費扣除等。

  1. 被保險人或其家庭的其他所有家庭成員,在接受生活保護法規定的生活補助以外的扶助或相當的援助(教育、住宅、醫療、生業等的扶助、援助)時
  2. 地方稅法規定的殘疾人、寡婦或單親父母,前一年的收入在135萬日圓以下時
  3. 根據有關對特定殘疾人支付特別給付金的法律支付特別障害給付金時(接受支付的本人申請時,配偶和戶主的收入不成為審查對象)
  4. 繳納保險費非常困難,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情況等
    • 申請免除的月份所屬的年份或前一年等,因地震、風災、火災及其他類似災害,損失金額大約占財產價格的二分之一以上時
    • 因申請免除的月份所屬的年份或前一年等失業,認為難以繳納保險費時
    ※根據這些事由,申請時需要附上能明確事實的文件。失業的情況下,需要附上僱用保險的“僱用保險領取資格者證”、“僱用保險領取資格通知”或“離職票”的複印件等。另外,過去因同一失業、倒閉、事業廢止等理由申請免除等(僅限於2019年10月30日以後進行的。)如果附上了能確認失業事實的文件,則無需再次附上。

申請手續需要的東西

  • 可以明確MyNumber卡或基礎年金號碼的文件
  • 根據上述4申請時,請出示證明該文件(關於5申請時的附加材料請看上述5“※”)

※代理申請的時候,原則上需要委託書。
但是,家人(戶主、配偶、同居親屬)可以拿到來窗口的人本人確認的東西(MyNumber卡和駕駛執照等)來辦理手續。

申請並得到批准後

免除的申請原則上可以在從申請時間開始到2年1個月前的期間,以及從申請時間開始到將來最近的6月為止的期間進行。
另外,被批准全額免除的人,如果希望在下一年度以後繼續申請全額免除的話,即使下一年度以後不再進行申請也會繼續申請。
※但是,
(1)因地震、風災、火災及其他類似災害而免除等
(2)因失業或事業休止或廢止而免除等
(3)根據生活保護法接受生活補助以外的補助而免除等
以及部分繳納的申請手續每年都需要辦理。如果希望繼續的話,到了7月請再次申請。

!!免除、延期和未繳納是不一樣的!!
 申請老年基礎養老金的時候根據老年基礎養老金的計算申請殘疾、遺屬養老金時之後再繳納保險費
全額免除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關於2008年度以前的期間
反映了三分之一
關於2009年度以後的期間
反映了二分之一
與已繳納期限相同。10年以內可以交納
(第3年度以後會追加加算金額)
四分之一繳納
(4分之3免除)
繳納保險費的四分之一就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關於2008年度以前的期間
反映了二分之一
關於2009年度以後的期間
反映8分之5
繳納保險費的四分之一的話,和繳納完畢期間一樣處理10年以內可以交納
(第3年度以後會追加加算金額)
2分之1繳納
(半價免除)
繳納一半的保險費就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關於2008年度以前的期間
反映了三分之二
關於2009年度以後的期間
反映四分之三
繳納保險費的二分之一的話,和繳納完畢期間一樣處理10年以內可以交納
(第3年度以後會追加加算金額)
四分之三繳納
(4分之1免除)
繳納保險費的四分之三就可以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關於2008年度以前的期間
反映6分之5
關於2009年度以後的期間
反映8分之7
繳納保險費的四分之三的話,和已繳納期間一樣處理10年以內可以交納
(第3年度以後會追加加算金額)
延期繳納

學生繳納特例
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關於2008年度以前的期間
關於2009年度以後的期間
都沒有反映出來
與繳納期限相同10年以內可以交納
(第3年度以後會追加加算金額)
未納未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關於2008年度以前的期間
關於2009年度以後的期間
都沒有反映出來
未進入領取資格期限過了2年就不能交了

關於手續的諮詢

請諮詢您所在地區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國民養老金股。

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國民年金系的聯繫方式
區役所電話號碼傳真電子郵件地址
鶴見區045-510-1802045-510-1898[email protected]
神奈川區045-411-7121045-411-7088[email protected]
西區045-320-8421045-322-2183[email protected]
中區045-224-8311045-224-8309[email protected]
南區045-341-1129045-341-1131[email protected]
港南區045-847-8421045-845-8413[email protected]
保土谷區045-334-6332045-334-6334[email protected]
旭區045-954-6131045-954-5784[email protected]
磯子區045-750-2421045-750-2544[email protected]
金澤區045-788-7831045-788-0328[email protected]
港北區045-540-2346045-540-2355[email protected]
綠區045-930-2337045-930-2347[email protected]
青葉區045-978-2331045-978-2417[email protected]
都築區045-948-2331045-948-2339[email protected]
戶塚區045-866-8441045-866-8419[email protected]
榮區045-894-8420045-895-0115[email protected]
泉區045-800-2421045-800-2512[email protected]
瀨谷區045-367-5721045-362-2420[email protected]

關於本頁的諮詢

健康福利局生活福利部保險養老金課

電話:045-671-2418

電話:045-671-2418

傳真:045-664-0403(有關手續的諮詢請聯繫上述區政府)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541-6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