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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停車場法(關於路外停車場的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1日

【請求】

■ 在商談或申報等時來廳的情況下,除了過去的申報文件的訂購需要時間外,負責人有時會因為會議等原因不在,所以請事先打電話預約。
預約時的聯繫方式:橫濱市都市整備局交通企劃課路外停車場擔當(電話)045-671-3853
另外,來廳的時候,請儘量使用公共運輸工具。

■ 用電子郵件商談的情況下(初期及緊急情況下一定要),請在發送電子郵件前發送後儘快給我打電話。另外,在製作、提交申報文件時,請看本頁。

通過郵寄等方式進行申報的手續正式導入

關於基於停車場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的申報書,除了向以往的窗口提交文件外,從2022年開始正式導入了2020年度及3年度試行的“郵寄等申報手續”。
希望通過郵寄等方式進行申報時,請看“關於郵寄等的申報手續(PDF:86KB)”,並事先打電話聯繫都市整備局交通企劃課(045-671-3853)。

關於停車場法等的資訊

修改停車場法實施規則的一部分的省令(有關機械式停車裝置的修改)以及修改停車場法實施令的一部分的政令(有關換氣裝置的修改)被實施了。
 國土交通省停車場法實施規則的一部分改正的省令(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外部網站)
 國土交通省停車場法實施令的一部分改正的政令(關於換氣裝置的緩和)(外部網站)

關於路外停車場的申報

1對象停車場

為了讓停車場的使用者安全使用停車場,需要按照規定的構造基準設置並申報以下停車場。
■(1)以及符合(2)的情況下,適用結構及設備的基準
■(1)符合(3)的全部情況時,需要進行設置等的申報

 (1) 一般公共用的東西(臨時保管停車場,出租時間停車場等)=路外停車場
 (2) 用於汽車停車的部分(停車格部分)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3) 徵收停車費的物品
 ※ 月租停車場和工作人員專用停車場等,用於使用者限定的汽車停車的部分不在對象內。如有不明之處,請諮詢。

2構造基準(停車場法第11條)

符合上述1(1)及(2)的路外停車場,無論有無申報,都必須是基於法令規定的基準的構造及設備。
關於基準,請參照停車場法實施令第2章第1節《構造及設備的基準》(外部網站)。(“路外停車場檢查表”(word:31KB)可以確認基準。另外,我們也會事先諮詢。)

3設置的申報(停車場法第12條)

符合上述1(1)~(3)全部的路外停車場的設置者,必須在開始使用前(需要施工的情況下在工程開始前)進行申報。
另外,變更申報內容時(代表人的名義變更除外)也必須同樣進行申報。

格式和必要材料如下,提交份數為2份。
■ 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Excel形式(Excel:18KB)/PDF形式(PDF:84KB)/記載例(PDF:169KB)>
關於基於停車場法的路外停車場的申報必要材料(PDF:154KB)

另外,因為構造及設備的審查需要時間,所以請務必事先商量。

4管理規程的申報(停車場法第13條)

符合上述1(1)~(3)全部的路外停車場的管理者必須制定管理規程,在開始使用後10天內進行申報。
此外,變更管理規程時(不包括代表人的名義變更。) 同樣也必須進行申報。

格式和必要材料如下,提交份數為2份。
■ 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變更)申報書<Word形式(word:15KB)/PDF形式(PDF:66KB)/記載例(PDF:196KB)(2024年10月更新【追加變更的記載例】)>
關於基於停車場法的路外停車場的申報必要材料(PDF:154KB)

※ 可以在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檢查表(word:15KB)上確認記載事項和基準。(製作要領參照管理規程示例(PDF:19KB)
※ 關於停車費,根據2018年停車場法實施規則的修改,上限額(不是一天最大費用。)的記載。詳情請看2018年12月27日國都街第82號《關於停車場法實施令及停車場法實施規則的修改(技術性建議)》(外部網站)

5休止等的申報(停車場法第14條)

符合上述1(1)~(3)全部的路外停車場的管理者,在停車場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在一定期間內不能使用的狀態下)、廢止、重新開始的情況下,必須在行為後10天內進行申報。

格式和必要材料如下,提交份數為2份。
■ 路外停車場休止等申報書<Word形式(word:15KB)/PDF形式(PDF:55KB)/記載例(PDF:104KB)>
關於基於停車場法的路外停車場的申報必要材料(PDF:154KB)

6特定路外停車場(關於促進老年人、殘疾人等移動順暢化的法律)

根據有關促進老年人、殘疾人等移動等順暢化的法律第12條第1項附注書,在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附加書面的情況下,在省令(關於促進老年人、殘疾人等移動等順暢化的法律實施規則第7條第2項)中規定的文件(第2號樣式)以及輪椅請顯示了使用者用停車設施、路外停車場移動等平滑化路徑及其他主要附件圖紙。(變更時也同樣)

7特殊裝置(機械式停車裝置)的設置(停車場法施行令第15條)

隨著路外停車場的設置或變更,在停車場設置特殊裝置(以下稱為“機械式停車場”)時,請附上“國土交通大臣的機械式停車場的認定書”及“特殊裝置設置計畫書”進行申報。

※ 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的適當維護管理

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如果沒有進行適當的維護檢查或需要定期更換的機器等在適當的周期內沒有更換的話,有可能導致重大事故。
在路外停車場新設或已經設置了機械式停車裝置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 提高現有設備的安全性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國土交通大臣認定的類型裝置,不基於“機械式停車裝置的構造及設備及安全性能相關基準(2014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第1191號)”,是基於舊基準的認定。
 關於這樣的裝置,為了防止事故發生,除了抓住機會的裝置的更換外,還請通過進行安全改修等,努力儘早提高安全性。
(2) 徹底實行適當的維護管理
 國土交通省將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相關的製造商、設置者、管理者、使用者首先應儘早解決的事項作為“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安全對策相關指南”來制定並公佈。
 另外,從確保機械式停車設備安全性的觀點出發,還制定並公佈了“機械式停車設備的恰當維護管理方針”,其中包括了可以確認沒有專業知識的大樓所有者和管理組合等自己管理的停車場是否被適當維護檢查的檢查項目等2021年9月,該方針中的“機械式停車設備標準維護檢查項目”以及“維護檢查經營者的選定應注意。
 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請參考這些指南和方針,徹底進行適當的維護管理。
 ・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維護管理(外部網站)
 ・關於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安全對策的指南(外部網站)
 ・關於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適當維護管理的方針(外部網站)

8關於申報的注意事項

・事務處理後,將蓋章的1份返還。如果希望郵寄返還的話,請在申報時準備回信用的信封。
・申報內容產生疑義時,根據停車場法第18條,有時會要求提交報告和資料。另外,有時會在當地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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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交通企劃課路外停車場擔當

電話:045-671-3853

電話:045-671-3853

傳真:045-663-341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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