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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保存地區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5月27日
關於綠地保存地區制度
綠地保存地區是形成綠意盎然的都市景觀,對於給市民生活帶來滋潤和安逸的身邊的林地,通過土地所有者的協助指定,來謀求林地的保存的制度。
市內指定了約213ha(截止2024年4月1日)。
根據條例等
指定基準、合同方法
以市區內500平方米以上的樹冠覆蓋的有統一的林地為對象。
(※建築物的地基及維持或效用所需的土地不在對象內。(要綱“另表1”)(PDF:56KB))
擁有符合標準的綠地,想被指定的土地所有者,請向市長提交“綠地保存地區指定申請(同意)書”(PDF:245KB)。
市政府根據申請書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標準,請在土地所有者和市(市長)之間簽訂10年以上的綠地保存合同。
合同中途的解除僅限於公共土地利用和契約者發生繼承等不測事態時。
申請公寓用地等綠地的時候,需要另外的文件等。
詳情請直接諮詢以下負責人。
新指定招募期間
隨時募集。
綠地保存地區募集的小冊子在這裡
點擊此處下載指定申請(同意)書
對契約者的優待措施
- 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計畫稅被減免。
但是,以下情況下將交付獎勵金。
- 綠地保存合同由集體住宅土地所有者代表簽訂
- 固定資產稅的課稅地是山林課稅以外的土地
合同期滿時更新的話,會支付繼續補助金。
但是,對於被指定為特別綠地保護地區或保安林的土地,沒有繼續臨時金。
利用・管理形態
合同地的管理,請土地所有者自己管理保持綠地的現狀良好。
行為的限制
如果被指定為綠地保存地區,就不能進行以下開發行為了。
- 建築物及工作物的設置
- 住宅用地的建造、土地的開墾、土石的採集、其他土地的形態的變更
- 木竹的砍伐及其他影響該綠地保護的行為
但是,可以進行砍枝、間伐等通常的樹林管理。
違反的情況下,請根據要綱解除合同及指定,支付違約金。
協議
綠地保存地區的契約者,在進行以下行為時,或者發生以下事由時,需要和市政府協商。
- 進行土地保存管理所需的防災措施時
- 伴隨著綠地保存合同的繼承進行所有權轉移時
- 發生繼承等意外事態,難以繼續簽約的情況
- 在進行公共事業或設置與公益事業相關的工作物時,如果不設置在該綠地保存地區,難以發揮其功效時
咨詢方法
綠色環境局公園綠地部公園綠地事業課(綠地保全擔當):045-671-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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