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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區改良事業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24日
目的
住宅地區改良事業由於不良住宅(注)密集等原因,將居住環境較差的地區指定為基於住宅地區改良法的改良地區,將地區內的不良住宅全部清除後,為了從前居住者入住而進行改良住宅的建設、道路、公園等的整備,以改善居住環境為目的。
(注)所謂“不良住宅”,主要是指用於居住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其構造或設備明顯不良,用於居住的情況非常不合適。
事業的特徵
- 不良住宅區表面整頓的代表性手法
- 綜合整修改良住宅建設、道路、公園、集會所等設施
- 適用土地徵用法的法定事業
改良地區指定的條件
- 1住宅區面積在0.15公頃以上。
- 1住宅區內的不良住宅的戶數在50戶以上。
- 1不良住宅的戶數與住宅區內住宅戶數的比例在8成以上。
- 1住宅區(用於公共設施的部分除外)的面積,1住宅區內住宅的戶數比例為每公頃80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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