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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4:東戶冢上品濃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1995年3月24日/城市規劃變更:2003年2月14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書
名稱 東戶冢上品濃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戶冢區上品濃
面積 約25.8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2010計畫中位於地域據點的東戶冢站周邊地區的西北部,在都市計畫的基本計畫·戶塚區計畫中,以與自然環境相協調的研究開發功能為首,以形成匯集了多種功能的有魅力的市區為目標。
因此,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來維持和增進基礎設施建設的效果,在謀求與自然環境相協調的研究開發設施、產業研修設施、醫療福利設施、業務設施、住宅、生活便利設施等的布局的同時,以保護健康、綠意盎然、良好的居住環境為目的。
土地利用的方針 為了在考慮到與周邊環境的協調的同時,實現高效的土地利用和良好的環境形成,按照以下分類引導土地利用。
1 A-1地區
計畫設立研究開發設施、產業研修設施、醫療・福利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
2A-2地區
謀求研究開發設施、產業研修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布局。
3A-3地區
計畫設立醫療、福利設施、中高層住宅、生活便利設施等。
4B-1地區
計畫設立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住宅等。
5B-2地區
謀求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布局。
6C地區
計畫設立中高層住宅、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
7D地區
以戶建住宅為主體的低層住宅的布局。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整修通過1個地區中心的寬18米的道路。
在2A-1地區、A-3地區整備寬2m的人行道狀空地。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如下規定。
另外,在研究開發設施、產業研修設施、福利、醫療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方面,設置了合適規模的停車場,在共同住宅等處設置與住戶數量相符的停車場。
1 A-1地區
為了維持和保全研究開發設施、產業研修設施、醫療福利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對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2A-2地區
為了維持和保全研究開發設施、產業研修設施、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3A-3地區
為了維持和保全醫療、福利設施、中高層住宅、生活便利設施等,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規定。
4B-1地區
為了謀求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住宅等的布局,與周邊環境保持協調,規定了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
5B-2地區
為了謀求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布局,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規定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或設計的限制。
6C地區
為了謀求中高層住宅、業務設施、生活便利設施等的布局,與周邊環境保持協調,規定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築物等形態或設計的限制。
7D地區
為了謀求以幽靜的低層住宅為主體的布局,規定了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綠化方針 關於A-1地區及A-3地區的林地,作為地區遺留下來的寶貴自然環境,致力於保護。
另外,為了形成綠意盎然的街道,在推進地基內綠化、公共空間的綠化的同時,適當地保護自然綠地、斜面綠地。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道路 寬18米,延長約600米
人行道狀空地 寬2米,延長約450米









地區劃分 名稱 A-1地區 A-2地區 A-3地區
面積 約4.7ha 約1.7ha 約6.5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用於居住的物品
2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3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
4酒館、料理店、夜總會、舞廳等類似的東西
5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6使用原動機的工廠(不包括車間地板面積合計不超過150m2的汽車修理工廠。)
7汽車駕校
8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7規定規模的畜舍
9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另表第二(和)項規定的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2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
3酒館、料理店、夜總會、舞廳等類似的東西
4神社、寺院、教會等類似的東西
5工廠(店鋪、餐飲店及其他用於類似用途的建築物所屬的除外。)
6經營倉庫業的倉庫
7汽車駕校
8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7規定規模的畜舍
9用於儲存或處理危險品的物品(不包括用於自己使用的儲藏設施及其他類似物。)
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

包括用於居住的建築物或用於居住的部分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的部分(包括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等設施。)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限度為10分之12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1000 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本規定被規定時,現在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3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接受了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指定的土地,對於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1建築物的外牆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2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 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5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不使用原色。
但是,作為重音部分使用原色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2關於室外廣告物等,原則上不設置在建築物的屋頂和屋頂上,設置在其他場所時,應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有樹籬,柵欄等開放性。






關於保護林地的事項 在計畫圖中所示的林地區域內,不得砍伐木竹。但是,根據森林法(1951年7月26日法律第249號)第25條被指定為保安林的情況,不在此限。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劃分 名稱 B-1地區 B-2地區 C地區 D地區
面積 約4.6ha 約1.8ha 約3.0ha 約3.5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用於居住的東西(管理人住宅除外)

――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學校,圖書館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2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及其他類似的
3公眾浴場
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包括用於居住的建築物或用於居住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的部分(包括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等設施。)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限度為十分之八

──

包括用於居住的建築物或用於居住的部分在內的建築物用於該住宅的部分(包括屬於該部分的電梯等設施。)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最高限度為十分之八

──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建築物的占地面積在200m2以上且住戶數乘以100m2的面積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本規定被規定時,現在作為建築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3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接受了換地處理或者臨時換地指定的土地,對於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1建築物的外牆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2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 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不使用原色。
但是,作為重音部分使用原色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2關於室外廣告物等,原則上不設置在建築物的屋頂和屋頂上,設置在其他場所時,應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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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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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樹籬,柵欄等開放性。






關於保護林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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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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