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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8日
自來水的水質基準根據自來水法第4條由厚生勞動省令規定。“水質基準專案”規定了第51項。
除此之外,作為“水質管理目標設定專案”規定了27項,作為“需要討論專案”規定了46項。
自來水必須符合水質標準,根據自來水法,有義務進行檢查。
水質基準專案規定了51項,分為與健康相關的專案和自來水應具有的性狀相關的專案。
為了讓人一生(一般70年)飲用自來水也不影響健康,設定了標準。
在將自來水作為生活用水來使用時,為了不產生顏色、渾濁、氣味等障礙,或者為了不產生腐蝕性等自來水設施管理上的障礙,設定了基準。
水質基準51項登載了各自的基準值和解說的資料。
毒性的評價是暫定的,到現在為止在自來水中沒有以水質基準那樣的濃度被檢測出來等,雖然沒有作為水質基準,但是作為水質管理上應該注意的專案,設定了目標值。
由於毒性評價無法確定、淨水中存在量不明等原因,無法分類為水質基準專案及水質管理目標設定專案。
登載了各個專案的具體基準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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