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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臨時使用(中區)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5日

公共下水道臨時使用是指

工程用排水等進行以下排水,暫時使用公共下水道時,請提交公共下水道臨時使用許可申請書並獲得橫濱市長的許可。(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第17條第3款)
(1)伴隨著土木、建築工程等的泉水、雨水、工程用排水。(泉水、雨水設置釜場使用泵時)
(2)設置在臨時事務所等處的臨時廁所、洗手間的排水
(3)來自電信電話、電力、煤氣等管理人孔的積水
(4)其他伴隨工程的汙水排水。

另外,申請時,排水方法等必須符合標準。另外,相當於工業廢棄物的東西不能排水。

排水方法

排水方法(與下水道的連結方法)如下。

(1)在合流式地區排出時,直接流入連結桝。
(2)在分流式地區排出時,直接流入汙水連結桝。
(3)道路上(包括地下)工程的排水,可以通過安裝管布設工與人孔連結流入。
但是,關於連結位置、施工方法、恢複方法等,請與土木事務所協商。
(4)在用地內或用地附近沒有連結桝的情況下,請向中土木事務所申請自費工程,設置連結桝和安裝管後,提交臨時使用申請書。

排水設施的構造等

排出工程用排水等時,請從下面開始設置排水設施。(臨時事務所雜排水及臨時廁所排水除外)
(1)不影響公共下水道設施、道路設施等及交通。
(2)排水設施請設置符合以下標準的沉澱槽。
  ・設置整流板、咳嗽等,形成不會因流水引起擾亂的形狀。
  ・沉澱槽有兩個槽以上的構造
  ・平均流速原則上在0.3m/s以下。
  ・滯留時間原則上是30秒以上
  ・泥巴超過60cm
(3)排出鹼性或酸性汙水時,請設置中和槽進行調整後放流。中和槽原則上在水質超過基準值的情況下,具有自動停止動力泵的功能。
(4)沉澱槽原則上是能夠量測流量的結構。

水質標準、排水量認定

工程用排水等的水質,除了在下表中列舉的以外,還根據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及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等的基準。
水質請隨時進行檢查,並進行適當的管理,以符合法令的基準。

限制標準(摘錄)
專案

基準

氫離子濃度(氫指數)5.8以上8.6以下
生物化學需氧量25(mg/L)
化學需氧量25(mg/L)
浮遊物品質70(mg/L)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
(礦油類含量)

5(mg/L)
外觀不要使接受的水顯著變化的顏色或增加濁度的顏色或渾濁。
臭氣不含使接受的水帶有臭氣的東西。

違反法令或上述基準及許可條件的情況下,或本市認為有必要時,有可能將排水設施進行改建、移設或撤去。另外,這種情況所需的費用由申報人承擔。
由於工程用排水等的排放水,管道阻塞或損壞的情況下,徵收該設施的修復工程費。但是,如果原因者申請了自費工程的話,請根據原因者施工修復工程。

排水量認定、下水道使用費

排水量的認定及下水道使用費的調定由環境創造局會計經營課下水道使用費擔當(045-671-2826)進行。下水道使用費請根據本市發行的繳納通知書繳納。

許可申請及申報手續

臨時使用的許可申請請在放流的7天前,在申請格式上填寫必要事項,並附上必要材料,向土木事務所提交3份。
・公共下水道臨時使用許可申請書PDF(PDF:78KB),Word(Word:13KB)
・估計總排水量計算表Excel(Excel: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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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中區中土木事務所

電話:045-641-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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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4-6196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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