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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定
認定是指利用作為兒童、育兒支援新制度對象的設施(保育園、幼稚園、認定兒童園、地域型保育事業等)或在其他設施(新制度對象以外的幼稚園、認可外保育設施等)接受無償化補助時所需的手續。為了根據家庭情況提供必要的保育、教育服務,需要判定監護人有無“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接受保育的時間)”。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6日
認定區分
認定分為4個類別,根據使用的設施(幼稚園、保育園、認定兒童園等)來決定必要的認定區分。
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的人(保育認定)
設施等 | 認定區分 |
---|---|
認可保育所 |
【ウ】 法第19條2/3號認定 |
橫濱保育室※ | 【ウ】 法第19條2/3號認定 |
認可外保育設施 |
【エ】 法第30條之4 2/3號認定 |
幼稚園的托管保育 | 【エ】 法第30條之4 2號認定 |
3歲生日的前一天,沒有特別的手續,從3號認定自動切換到2號認定。
※橫濱保育室在2歲兒童班之前被認定為法第19條,3歲兒童班被認定為法第30條第4號。
不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的人(教育標準時間認定)
設施 | 認定區分 |
---|---|
幼兒園※ (設施型供給園) |
【ア】 法第19條第1號認定 |
幼兒園※(私立學校助成園) | 【イ】 法第30條之4 1號認定 |
※根據園的不同,必要的認定也不同,申請時請向區政府諮詢。
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
希望進行保育認定(法第19條2號/3號認定、法第30條的4 2號/3號認定)時,必須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中的一個。
另外,在認定保育的必要性時,主要的理由是進行的。
另外,根據保育的必要量,分為“保育標準時間(1天11小時)”和“保育短時間(1天8小時)”。
保育必要量是根據多個事由來判定的,符合多個事由的話請向區政府諮詢(需要證明多個事由的文件)。
超過保育必要時間的使用是延長保育。
需要保育的理由 | 保育必要量 | 認定期間 |
---|---|---|
就業 | 每月超過120小時:標準時間 |
最長到就學前為止 |
分娩 | 標準時間 | 從領取母子手冊的監護人希望之日起,到從預產期或預產期算起8周後的第二天所屬月的最後一天為止 |
疾病、受傷、病人的護理 | 標準時間或短時間(根據申請) | 最長到就學前為止 |
看護、護理殘疾兒童(人) | 標準時間或短時間(根據申請) | 最長到就學前為止 |
災後修復 | 標準時間 | 最長到就學前為止 |
求職中 | 短時間 | 3個月以內 |
上學 | 每月超過120小時:標準時間 |
上學期間 |
虐待·DV | 標準時間 | 最長到就學前為止 |
育兒休假中的繼續使用 | 短時間 | 最長,到育兒休假結束的最後一天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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