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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2月20日
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
在“關於指定居家服務等及指定看護預防服務等的基準”(1999年9月17日老企第25號)等的解釋通知中,為了根據介護保險法的基本理念,以利用者為中心提供服務,在最前線把握現場發生的現象同時,指揮職員及業務的規定。
具體來說,請參考以下連結上刊登的“面向看護事業所、設施的管理者的指南”等。
2019年度老人保健健康增進等事業“關於看護事業所、設施的管理者業務的應有狀態和服務提供管理的調查研究(外部網站)”(一般社團法人銀服務振興會)
【參考】關於2024年度護理報酬修改的Q&A(Vol.1)(2024年3月15日)摘錄(PDF:374KB)
管理者兼務
- 管理者是專職人員,原則上專門從事該事業所的管理業務。但是,管理業務沒有障礙的時候,可以兼任其他職務。
- 關於管理者兼任的情況,請仔細閱讀上面介紹的“面向看護事業所、設施的管理者的指導方針”以及以下連結處登載的資料等,確認管理上是否會產生障礙。
- 例如,個別判斷應管理的事業單位數量過多的情況下,或是在事故發生時等緊急情況下,管理者自身無法迅速趕到該事業所或利用者提供服務的現場的體制的情況下,認為管理業務有障礙可以。
- 另外,管理者與管理者以外的職業的員工兼務時,根據該職業的人員基準等有時不能兼任,請確認基準等。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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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居家服務】045-671-3413【區域緊貼型服務】045-671-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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