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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類一般廢棄物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6日

廢棄物是指占有者不能自己利用或有償賣給他人而不需要的固體狀或液體狀(放射性物質及由此汙染的除外),分為一般廢棄物和產業廢棄物。
在橫濱市,將家庭生活產生的廢棄物作為一般廢棄物的家庭垃圾,不僅僅是以店鋪、公司、工廠、事務所等的營利為目的,還包括醫院、學校、政府機關等廣泛開展公共服務的地方,伴隨著事業活動產生的廢棄物是事業類廢棄物(事業類垃圾)。事業類垃圾大致分為事業類一般廢棄物和產業廢棄物,其中工業PDF廢棄物(PDF:151KB)以外的垃圾作為事業類一般廢棄物(一般垃圾)。

廢棄物的分類
一般廢棄物和工業廢棄物的流程圖


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經營者在《廢棄物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及《橫濱市廢棄物等減量化、資源化及適當處理等相關條例》中規定了伴隨該事業活動產生的廢棄物的自我處理責任如下。

  1. 經營者必須自己負責妥善處理伴隨著該事業活動產生的廢棄物。
    (關於這個事業活動,所有的事業活動都不問盈利目的)
  2. 必須通過對伴隨著事業活動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等,努力減少其排放量。
  3. 經營者必須積極協助橫濱市關於減量化、資源化以及廢棄物的適當處理的措施。
  • 所謂自我處理,是指排放經營者自己適當地處理廢棄物,
    也包括在無法自行處理的情況下委託處理。
    委託處理時,必須按照廢棄物處理法及市條例規定的處理基準進行處理。
  • 委託處理是指委託能夠處理廢棄物的許可公司進行的。
    此時,排放經營者必須按照廢棄物處理法及市條例規定的委託基準進行委託。
  • 舊紙類等資源物不能提供給自治會和居委會等進行的資源集體回收。
    同時,也不能使用市內各處設置的資源回收箱。即使是少量的,也必須自己處理。

關於事業類垃圾的分類及收集

橫濱市不收集事業類垃圾。
另外,舊紙類等資源物不能提供給自治會和居委會等進行的資源集體回收。同時,也不能使用市內各處設置的資源回收箱。即使是少量的,即使是資源物,也不能放在家庭垃圾的集成場所。
對不遵守分類規則的人,進行勸告、命令,並且不分類而扔垃圾的情況下,會被處以罰則(罰款2000日圓)。(從2008年5月1日開始)(詳細內容分為哈馬規則的頁面)
事業類垃圾的分類和家庭垃圾的分類規則不同。


無論如何都不能再利用的情況下,
關於一般廢棄物,向獲得一般廢棄物收集搬運許可的業者進行
關於工業廢棄物,向獲得工業廢棄物收集搬運許可的業者
請委託收集並收費處理。

●在保管分類後的廢棄物時,在用地內設置保管場所,在搬運之前要妥善保管。
※請採取措施,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以及滲透到地下,以及惡臭散發。此外,關於產業廢棄物的保管,請按照PDF產業廢棄物保管基準(PDF:468KB)進行保管。

●因為早上、每天等的收集也可以,所以時間、次數、收集方法等請和許可公司商量。

●在市的焚燒工廠,可資源化的舊紙類(報紙、雜誌、紙箱、紙包裝、OA紙、混合紙、機密文件等)不能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免洗筷的袋子和信封等紙垃圾不能放進一般垃圾裡。另外,不能將紙箱作為垃圾容器)按種類分類(紙箱摺疊等,紙盒等去除汙垢後)請交給舊紙業者,再利用。

●處理含水垃圾的時候,請先擠一擠,充分除去水分後再排出。量也減少了,可以抑制惡臭。

●根據食品回收法(外部網站),食品相關企業(食品製造、飲食店等)有義務減少20%以上的含水垃圾(烹飪垃圾、吃剩等)。

●最近,垃圾排出時烏鴉等造成的損失增加了。請適當使用垃圾容器(帶蓋子)和防鳥網等,切實實施防止散亂等的對策。

●也有經營者自己搬入橫濱市的焚燒工廠的方法。這種情況下,需要事先向產生一般廢棄物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事務所申請。另外,作為不能搬入的禁止物,可以資源化的舊紙類、PDF產業廢棄物(PDF:151KB)(廢塑膠類、金屬屑、玻璃陶瓷渣、建設業相關的木屑、廢油等。有罐子、瓶子、塑膠瓶)等。敬請留意
另外,帶入禁止搬入物時,通過搬入物檢查進行帶走等指導(PDF:242KB)

●許可業者的合同費用中包含了搬入橫濱市工廠、處理地時的處理費用(13日圓/kg)。

事業類垃圾收集的流程
說明事業類垃圾收集流程的圖


這樣的“垃圾”也是事業類垃圾!的圖片
事業可能產生的垃圾圖片

這樣的“垃圾”也是事業類垃圾!

  • 茶渣和員工吃剩的食物等
  • 發票、文件等紙類
  • 從餐飲店、員工食堂出來的廚具、剩飯

不管是多麼小(不管垃圾的量還是重量)都需要收費處理。

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所有者的責任和義務

事業用的大規模建築物是指

  1. 大規模零售店鋪布局法(1998年法律第91號)第2條第2項規定的大規模零售店鋪
  2. 零售店中用於零售業店鋪的部分的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以下
  3. 用於事業的部分的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同一地基內有2個以上建築物(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第2條第1號規定的建築物時,用於各個建築物事業的部分的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物

面向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的建築主及設計者的頁面
面向建築物事業用大規模建築物所有者的頁面

關於住宅併置事業(從小規模的住宅併置事務所、店鋪排出的垃圾收集)

市政府收集小規模住宅併置事務所、店鋪排出的垃圾時,需要申報。

作為對象的事務所、店鋪
是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事務所。不需要處理垃圾的手續費。

  1. 是與住所並存的事務所
    (注意)公寓等1樓有店鋪,2樓以上有住所的情況,或者在同一地區內住宅和事務所分開的情況下也不成為對象。
  2. 員工由同居的親屬等組成。
  3. 垃圾的量平時平均每天“家庭垃圾・事業垃圾”合計5公斤或者“事業類垃圾”3公斤。

申報方法

必要材料

  • 事業類一般廢棄物(住宅併置事業所)處理申報書(3張複印)
  • 所有家庭成員關係的住民票的複印件

提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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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資源循環局事業系廢棄物對策部事業系廢棄物對策課

電話:045-671-3818

電話:045-671-3818

傳真:045-663-012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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