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設施(VOC排放設施)相關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設施(以下稱為“VOC排放設施”。)關於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申報手續和限制基準等,解說了概要。
1關於申報手續的概要
在進行VOC排出設施的設置、變更等的情況下,以及VOC排出設施申報時記載的法人代表者等發生變更的情況下,需要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申報手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設施相關申報指南(PDF:1,028KB))
此外,在根據大氣汙染防止法進行VOC排放設施相關申報時,該設施將對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下稱為“條例”。)的指定設施的情況下,需要辦理條例的許可申請等手續,請一併到負責課的窗口確認。
法令 | 設施 | 手續 | 內容 |
---|---|---|---|
大氣汙染防止法 | VOC排放設施 | 申報 | 設置、變更、姓名等變更、繼承、廢止、其他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 指定設施(PDF:218KB) | 許可申請或申報 | 設置、變更、姓名等變更、繼承、廢止、其他 |
2關於限制基準等
大氣汙染防止法規定的VOC排放設施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以下稱為“VOC”。)的排放標準外,還必須遵守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規定基準等。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針等,詳情請在負責課的窗口確認。
- 大氣汙染防止法規定的VOC排放設施的排放標準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規則另表第5之2(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標準) - 基於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規定基準(第25條)
→條例施行規則另表第4(碳氫化合物)、另表第6(排煙指定物質)、另表第9(粉塵)、另表第10(惡臭)等 - 基於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方針(第39條)
→關於降低對環境負荷的方針(事業所應考慮的事項)(PDF:160KB)
關於3VOC排放設施的申報手續
關於申報等的詳細內容,請務必事先在負責課的窗口確認。關於申報,請在規定的格式上填寫必要事項,並結合說明了這些內容的附加材料提交。另外,申報書的文件尺寸統一為A4,大的圖紙等請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齊全等情況下可能無法受理,請在提交期限內留出富餘時間來。
(1)VOC排放設施的設置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5(外部網站) |
---|---|
樣式 | VOC排出設施設置(使用、變更)申報書【樣式第2(附頁1、附頁2)】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必須在受理備案之日起經過60天之後才能進行安裝工程。(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9) |
備注 | 申報的時候,請務必事先向負責課的窗口諮詢。 |
【附加材料】
根據申報內容的不同,除了這裡所示的資料以外,還有其他需要或不需要的東西,所以申報時請在窗口確認。另外,圖紙可以將多個內容整理成一張圖紙上,但請注意不要弄清楚內容。
文件 | 備注 |
---|---|
申報內容的概要說明書 | 除了申報理由等以外,請總結VOC排出設施的使用方法、VOC的產生及其處理方法的概要、生產工序的概要(流程表等)等。 |
嚮導圖 | 請附上能知道設置VOC排出設施的事務所場所的地圖。 |
事業所的平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VOC排出設施、排氣管、排氣口的位置等,並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等。 |
VOC排放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對象設施,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
VOC排放設施的結構圖 | 如果是清洗設施的話,請製作成VOC與空氣接觸面的面積。 |
VOC排放設施的規格書、目錄等 | 請附上能確認VOC排放設施規模要求的材料。
|
排氣系統圖 | 請指示從VOC排出設施到排氣口的路徑。 請寫明排氣管的內徑、排氣口地面的高度及形狀(尺寸)。 |
量測口的位置圖 | 請寫明排出氣體中VOC濃度的測定口的位置及大小,並寫明測定口的設置場所的排氣管的內徑。 〔注意〕關於測定口
|
關於排出VOC濃度的保證書或計算書 | 請附上VOC排出設施排出氣體中VOC濃度的製造商的保證書。如果沒有發行保證書,請附上排出氣體中VOC濃度的計算書。請製作保證書或計算書,以便確認以下濃度。
|
VOC的處理系統圖 | 請知道從VOC排出設施排出的VOC的處理的一系列流程。 |
VOC處理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 請填寫主要設備的名稱。 |
VOC處理設施的結構圖 | |
VOC處理設施的規格書、目錄等 | 請附上能了解VOC處理設施性能(處理效率等)的產品。 |
文件等的發送地址 | 這是申報書審查後發送郵件時的聯繫方式。請附上發送地址的名稱、郵政編碼、所在地、收件人(部科名、負責人名)。 |
其他 | 請根據申報內容,附上必要的說明書等。 |
(2)VOC排放設施變更的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7 |
---|---|
樣式 | VOC排出設施設置(使用、變更)申報書【格式第2(附頁1、附頁2)】(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從受理備案之日起經過60天之後才能進行變更。(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9) |
備注 | 申報的時候,請務必事先向負責課的窗口諮詢。 |
【附加材料】
請在附加材料的時候確認資料和其他的資料。另外,圖紙可以將多個內容整理成一張圖紙上,但請注意不要弄清楚內容。
文件 | 備注 |
---|---|
申報內容的概要說明書 | 除了申報理由等以外,請匯總變更內容。 |
嚮導圖 | 請附上能了解申報相關事務所位置的地圖。 |
事業所的平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對象的VOC排出設施、排氣管、排出口的位置等,並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等。 |
VOC排放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對象的設施,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
表示變更事項的附圖 | 變更事項的變更前、變更後請分別用圖紙表示。請用彩色筆等標記對象設施及變更的部分。 |
變更事項的說明資料 |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的部分。根據需要,請分別附上變更前、變更後的資料。 |
文件等的發送地址 | 這是申報書審查後發送郵件時的聯繫方式。請附上發送地址的名稱、郵政編碼、所在地、收件人(部科名、負責人名)。 |
其他 | 請根據申報內容,附上必要的說明書等。 |
(3)姓名等變更的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的13第2項 |
---|---|
樣式 | 姓名等變更申報書(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從變更之日起30天以內 |
申報內容 | 關於以下事項的變更事項
|
(4)VOC排放設施的廢止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的13第2項 |
---|---|
樣式 | VOC排出設施使用廢止申報書【樣式第5】(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自廢止之日起30天以內 |
申報內容 | VOC排放設施的廢止 |
備注 | 請讓我知道是廢止該事業所設置的所有VOC排出設施,還是一部分VOC排出設施的廢止。根據需要,請附上能了解隨著設施廢止而產生的新狀況(更新的設施是怎樣的等)的資料。 |
(5)VOC排放設施的繼承申報
根據條文 |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的13第2項 |
---|---|
樣式 | 繼承申報書(外部網站) |
提交份數 | 正副合計2部 |
提交期限 | 從繼承之日起30天以內 |
申報內容 | VOC排放設施的繼承 |
備注 | 請讓我知道是該事業所設置的所有VOC排出設施的繼承,還是一部分VOC排出設施的繼承。如果是一部分設施的繼承,請根據需要,附上可以確定有繼承設施的資料。 |
關於4VOC濃度的測定義務
VOC排出設施的設置者,需要測定VOC排出設施排出的VOC濃度,記錄其結果並保存。(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12)
- 關於測定頻率等,與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規則第15條之3(外部網站)(總務省“法令數據提供系統”的相應頁面相連結。)請確認。
- 測定結果的記錄必須保存3年。(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規則第15條之3第2號)
此外,該VOC排放設施符合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規定的指定設施時,除了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VOC濃度的測定義務之外,還必須遵守基於條例的排煙濃度等測定義務。(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第27條、同施行規則第33條)
詳情請確認《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頁面》。
5關於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經營者在把握事業活動中VOC向大氣中排放或飛散的狀況的同時,為了抑制其排放或飛散,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7條之14)
6申報處・諮詢
請確認“諮詢・申報窗口的介紹”。
另外,根據申報和商量的內容,確認等可能會花時間,請留出富餘時間來。
要打開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閱讀器。
沒有的人可以從Adobe公司免費下載。
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載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246-00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