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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設施(VOC排放設施)及排放標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項號 | 設施的種類 | 設施規模 | 排放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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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於製造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作為溶劑使用的化學產品的乾燥設施※1 | 送風機的送風能力※2小時3000立方米以上 | 600ppmC | |
2 | 塗裝設施(僅限進行噴塗塗裝的設施。) | 排風機的排風能力每小時超過100,000立方米 | 汽車※用於3製造的東西 | 既設※4 700ppmC 新設 400ppmC |
其他的東西 | 700ppmC | |||
3 | 用於塗裝的乾燥設施※1(不包括吹付塗裝及電著塗裝相關的。) | 送風機的送風能力※2小時每小時超過10000立方米 | 木材或木製品(包括家具。)的製造用 | 1,000ppmC |
其他的東西 | 600ppmC | |||
4 | 印刷電路用銅張層疊板、粘結性或粘結性、剝離紙或包裝材料(僅限於層疊合成樹脂的材料。)的製造相關粘合用的乾燥設施※1 | 送風機的送風能力※2小時5000立方米以上 | 1,400ppmC | |
5 | 用於粘合的乾燥設施※1(前款所示及木材或木製品(包括家具。)的製造用除外。) | 送風機的送風能力※2小時15,000立方米以上的 | 1,400ppmC | |
6 | 用於印刷的乾燥設施※1(僅限於偏移輪轉印刷相關的。) | 送風機的送風能力※2小時7,000立方米以上 | 400ppmC | |
7 | 用於印刷的乾燥設施※1(僅限於與寫真印刷有關的。) | 送風機的送風能力※2小時27,000立方米以上 | 700ppmC | |
8 | 用於工業用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清洗設施(包括用於在該清洗設施中蒸發用於清洗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乾燥設施。) | 在清洗設施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空氣接觸面的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 | 400ppmC | |
9 | 在汽油、原油、ナフサ等溫度37.8度中,蒸汽壓力超過20公斤帕斯卡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儲存罐(包括密閉式和浮屋頂式(包括內部浮屋頂式)的除外。) | 容量超過1000千升的 | 60,000ppmC |
※1僅限於蒸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
※2對於沒有設置送風機的設施,作為排風機的排風能力。
※3道路運輸車輛法(1951年法律第185號)第2條第2項規定的汽車。
※4“既設”是指2006年4月1日現在設置的設施(包括開始安裝工程的設施。)。
【根據條文等】
大氣汙染防止法第2條、第17條之4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令第2條之3、另表第1之2
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規則第15條之2、另表第5之2、附則(2005年6月10日環境省令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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