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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相關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關於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關於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申報手續和基準等,解說了概要。

1關於申報手續的概要

在進行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設置、變更等的情況下,或是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申報時記載的法人代表者等發生變更的情況下,需要基於大氣汙染防止法的申報手續。(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相關的申報指南(PDF:733KB)
此外,在根據大氣汙染防止法進行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申報時,該設施將對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下稱為“條例”。)的指定設施的情況下,條例的手續也是必要的,請一併到負責課的窗口確認。

法令設施手續內容
大氣汙染防止法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申報設置、變更、姓名等變更、繼承、廢止、其他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指定設施(PDF:218KB)許可申請或申報設置、變更、姓名等變更、繼承、廢止、其他

2關於規製基準

除了大氣汙染防止法規定的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構造等相關基準外,還必須遵守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規定基準等。詳情請在負責課的窗口確認。

3關於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申報手續

關於申報等的詳細內容,請務必事先在負責課的窗口確認。關於申報,請在規定的格式上填寫必要事項,並結合說明了這些內容的附加材料提交。另外,申報書的文件尺寸統一為A4,大的圖紙等請折成A4。
另外,如果文件不齊全等情況下可能無法受理,請在提交期限內留出富餘時間來。

(1)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設置申報

根據條文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8條
樣式一般粉塵發生設施設置(使用、變更)申報書【格式第3(附頁1、附頁2、附頁3、附頁4)】(外部網站)
提交份數正副合計2部
提交期限安裝前
備注附頁1~4請根據申報相關的一般粉塵發生設施選擇必要的東西並附上。
申報的時候,請務必事先向負責課的窗口諮詢。

【附加材料】
根據申報內容的不同,除了這裡所示的資料以外,還有其他需要或不需要的東西,所以申報時請在窗口確認。另外,圖紙可以將多個內容整理成一張圖紙上,但請注意不要弄清楚內容。

文件備注
申報內容的概要說明書除了申報理由等以外,請總結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使用方法、粉塵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的概要、生產工序的概要(流程表等)等。
嚮導圖請附上能知道設置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事務所場所的地圖。
事業所的平面圖請用彩色筆等標記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粉塵處理相關設備等,並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對象設施,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構造圖如果是堆積場的話,請製作成可以計算作為堆積場使用的場所的面積。
傳送帶的話請附上皮帶寬度、桶傳送帶的話請寫明桶內容積的東西。
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規格書、目錄等請附上能確認一般粉塵發生設施規模要件的證件。
  • 焦炭爐的話,可以知道原料的處理能力
  • 破碎機、摩碎機、篩的情況下,可以知道原動機的額定輸出
粉塵處理相關設備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請填寫主要設備的名稱。
設置灑水設備時,請填寫水龍頭的位置及灑水範圍。
與粉塵處理有關的設備的結構圖 
粉塵處理相關設備的規格書、目錄等請附上能了解粉塵處理相關設備性能(灑水能力、集塵效率等)的材料。
關於防止粉塵飛散的資料請總結為了防止粉塵飛散而實施的對策。
其他請根據申報內容,附上必要的說明書等。

(2)一般粉塵發生設施變更的申報

根據條文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8條
樣式一般粉塵發生設施設置(使用、變更)申報書【格式第3(附頁1、附頁2、附頁3、附頁4)】(外部網站)
提交份數正副合計2部
提交期限變更之前
備注附頁1~4請根據申報相關的一般粉塵發生設施選擇必要的東西並附上。
申報的時候,請務必事先向負責課的窗口諮詢。

【附加材料】
在附加材料的窗口確認資料和其他的資料。另外,圖紙可以將多個內容整理成一張圖紙上,但請注意不要弄清楚內容。

文件備注
申報內容的概要說明書除了申報理由等以外,請匯總變更內容。
嚮導圖請附上能了解申報相關事務所位置的地圖。
事業所的平面圖請用彩色筆等標記作為變更對象的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粉塵處理相關設備等,並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配置圖
(平面圖、立面圖)
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對象的設施,填寫設施編號、設施名稱。
表示變更事項的附圖變更事項的變更前、變更後請分別用圖紙表示。請用彩色筆等標記對象設施及變更的部分。
變更事項的說明資料請用彩色筆等標記變更的部分。根據需要,請分別附上變更前、變更後的資料。
其他請根據申報內容,附上必要的說明書等。

(3)姓名等變更的申報

根據條文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8條之13
樣式姓名等變更申報書(外部網站)
提交份數正副合計2部
提交期限從變更之日起30天以內
申報內容關於以下事項的變更事項
  •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法人的,其代表者的姓名
  • 工廠或車間的名稱及所在地

(4)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廢止申報

根據條文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8條之13
樣式一般粉塵發生設施使用廢止申報書【樣式第5】(外部網站)
提交份數正副合計2部
提交期限自廢止之日起30天以內
申報內容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廢止
備注請讓我知道是廢止該事業所設置的所有一般粉塵發生設施,還是廢止一部分一般粉塵發生設施。根據需要,請附上能了解隨著設施廢止而產生的新狀況(更新的設施是怎樣的等)的資料。

(5)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繼承申報

根據條文大氣汙染防止法第18條之13
樣式繼承申報書(外部網站)
提交份數正副合計2部
提交期限從繼承之日起30天以內
申報內容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繼承
備注請讓我知道是該事業所設置的所有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繼承,還是一部分一般粉塵發生設施的繼承。如果是一部分設施的繼承,請根據需要,附上可以確定有繼承設施的資料。

4申報處・諮詢

請確認“諮詢・申報窗口的介紹”
另外,根據申報和商量的內容,確認等可能會花時間,請留出富餘時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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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大氣和音環境科

電話:045-671-3843

電話:045-671-3843

傳真:045-55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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