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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止法一般粉塵發生設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令第3條、同另表第2)

 同另表第2
項號設施的種類設施規模
焦炭爐原料處理能力為每天50噸以上。
礦物(含焦炭,不包括石棉。以下相同。)或土石沉積場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傳送帶及水桶傳送帶(僅限於用於礦物、土石或水泥的,不包括密閉式的。)皮帶的寬度在75釐米以上,或者水桶的內容積在0.03立方米以上。
破碎機及摩碎機(僅限於用於礦物、岩石或水泥的,不包括濕式及密閉式的。)電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在75千瓦以上。
篩子(僅限於用於礦物、岩石或水泥的,不包括濕式和密閉式。)電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在15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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