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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止法一般粉塵發生設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令第3條、同另表第2)
項號 | 設施的種類 | 設施規模 |
---|---|---|
1 | 焦炭爐 | 原料處理能力為每天50噸以上。 |
2 | 礦物(含焦炭,不包括石棉。以下相同。)或土石沉積場 | 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
3 | 傳送帶及水桶傳送帶(僅限於用於礦物、土石或水泥的,不包括密閉式的。) | 皮帶的寬度在75釐米以上,或者水桶的內容積在0.03立方米以上。 |
4 | 破碎機及摩碎機(僅限於用於礦物、岩石或水泥的,不包括濕式及密閉式的。) | 電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在75千瓦以上。 |
5 | 篩子(僅限於用於礦物、岩石或水泥的,不包括濕式和密閉式。) | 電動機的額定輸出功率應在15千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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