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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時的措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5月10日

從特定事業單位排除下水道並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在發生了可能造成人的健康損害或生活環境相關損害的青色等有害物質或油流入公共下水道的事故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迅速採取公共下水道管理者(橫濱市長)必須向橫濱市長申報。另外,公共下水道管理者(橫濱市長)認為從特定事業單位排除下水道並使用公共下水道的人沒有採取應急措施時,可以命令採取應急措施。對於違反這些措施命令的人,有可能適用懲罰條例(第46條)。

事故時的措施對象物質如下。

水質汙濁防止法施行令第2條各號所示的物質及二惡英類
物質名物質名
鎘及其化合物1,1,1-三氯乙烷
氰化物1,1,2-三氯乙烷
有機磷化合物(農藥關係)1,3-二氯丙烯
鉛及其化合物奇烏拉姆
六價鉻化合物島津
砷及其化合物奇奧文卡布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文森
聚氯乙烯芹菜及其化合物
三氯乙烯硼及其化合物
特特拉克羅埃蒂倫氟及其化合物
二氯甲烷氨、銨化合物
亞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
四氯化碳氯化乙烯單體
1,2-二氯乙烷1,4-二惡烷
1,1-二氯乙烯二惡英類
1,2-二氯乙烯
水質汙濁防止法施行令第3條之4所示的7種油
油的種類油的種類
原油煤油
重油揮髮油
潤滑油動植物油
輕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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