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5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水質的測定義務和報告義務
1.水質的測定義務(法第12條之12(外部網站)、省令第15條(外部網站)、條例第11條(外部網站)、規則第16條(外部網站)、同第16條之2(外部網站))
設置了特定設施和除害設施的車間等,必須用以下方法測定水質,記錄其結果並保存。
(ア)測定方法請按照有關下水道水質鑒定方法等的省令規定的測定方法進行。
(イ)測定次數請按專案及排水量按條例規定的次數進行。每個量測專案的量測次數如下表所示。
(u)為了量測的樣品,請在量測的下水道水質最差的時間,從水深的中層部採集。
(エ)樣品的採集請在排出口及除害設施等的出口進行。
(省令第15條第4號(外部網站)、條例第11條(外部網站)
(o)請將量測結果保存5年。
※水質測定記錄表:排出口→樣式第十三(word:25KB)、除害設施等的出口→第11號樣式(word:15KB)
2.報告義務(法第39條之2(外部網站)、條例第12條(外部網站)
特定設施的設置者及除害設施的設置者,在橫濱市要求適當管理下水道所需的限度報告時,有義務報告。非特定事業場所設置了除害設施,排水滿足水質標準的情況下,只要設置了除害設施,就必須根據條例進行報告。
另外,違反本規定不進行報告,或進行虛假報告的人,有可能適用懲罰條例。(法第49條第5號(外部網站)、條例第45條第5號(外部網站)
*關於委託外部進行水質測定時的分析機構,請諮詢以下機構等。
諮詢處 | 電話號碼 |
---|---|
橫濱市環境技術協議會(http://www.yokokankyo.com/(外部網站) | 045-782-1170 |
一般社團法人神奈川縣環境計量協議會(https://shinkankyou.com/(外部網站) | 045-790-5280 |
水質專案 | 量測的次數 | |
---|---|---|
鎘及其化合物 氰化物 有機磷化合物 鉛及其化合物 六價鉻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聚氯乙烯 芹菜及其化合物 | 不超過14天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硼及其化合物 | 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硼及其化合物 | 不超過14天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三氯乙烯 特特拉克羅埃蒂倫 二氯甲烷 四氯化碳 1,2-二氯乙烷 1,1-二氯乙烯 西斯-1,2-二氯乙烯 1,1,1-三氯乙烷 1,1,2-三氯乙烷 1,3-二氯丙烯 奇烏拉姆 島津 奇奧文卡布 文森 1,4-二惡烷 | 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二惡英類 (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號)第2條(外部網站)的二惡英類。) | 不超過1年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溫度 氫離子濃度 | 排水期間1天1次以上 | |
不超過3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不超過2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生物化學需氧量 | 不超過1年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生物化學需氧量 | 不超過3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生物化學需氧量 | 不超過2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生物化學需氧量 | 不超過14天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 | 不超過3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 | 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 | 不超過14天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其他 | 不超過1個月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
其他 | 不超過14天的排水期間1次以上 |
(備注)*1
每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m3以上,且流入東京灣及其公共用水區域(以下稱為“東京灣流域”。)適用於排除在作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的車間。
(注)以東京灣流域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北部第一、北部第二、神奈川、中部、南部、金澤、港北、都築
以東京灣流域以外為放流目的地的水再生中心:西部、榮第一、榮第二
關於本頁的諮詢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設施部水質課工廠排水擔當
電話:045-671-2835
電話:045-671-2835
傳真:045-550-4183
頁面ID:164-46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