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5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特定設施一覽表(2)
特定設施編號 | 特定設施的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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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於製造硫酸鹽紙漿(工藝紙漿)或亞硫酸紙漿(猴子法特紙漿)的氯或氯化合物漂白設施 |
2 | 用於製造碳化物法乙炔的乙炔洗淨設施 |
3 | 用於製造硫酸鉀的設施中,廢氣清洗設施 |
4 | 用於製造鋁纖維的設施中,廢氣清洗設施 |
5 | 製造帶擔體的催化劑(僅限於使用氯或氯化合物的產品。)用的燒結爐產生的氣體處理設施中,廢氣清洗設施 |
6 | 用於製造氯化乙烯單體的二氯乙烯清洗設施 |
7 | 卡普羅拉克姆的製造(只限於使用氯化硝基的產品。)所用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硫酸濃縮設施 (ロ)石黑山分離設施 (ha)廢氣清洗設施 |
8 | 用於製造克羅苯或二氯苯的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水衝設施 (ロ)廢氣清洗設施 |
9 | 4-用於製造氯氟酸氫鈉的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過濾設施 (ロ)乾燥設施 (ha)廢氣清洗設施 |
10 | 2,3-二氯-1,4-Naft佳能製造用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過濾設施 (ロ)廢氣清洗設施 |
11 | 8,18-二氯-5,15-二乙基-5,15-二羥基印度羅(3,2-b:3',2'-m)三苯基甲基紫羅蘭(又名二氧基紫羅蘭。在ha中簡稱為“二氧紫羅蘭”。)用於製造的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硝化感應體分離設施及還原感應體分離設施 (ロ)硝化感應體清洗設施及還原感應體清洗設施 (ha)二氧化碳紫羅蘭洗淨設施 (ni)熱風乾燥設施 |
12 | 用於製造鋁或其合金的焙燒爐、溶解爐或乾燥爐產生的氣體處理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廢氣清洗設施 (ロ)濕式集塵設施 |
13 | 鋅的回收(從供煉鋼用的電爐中產生的粉塵,僅限於從集塵機收集的鋅的回收。)所用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精製設施 (ロ)廢氣清洗設施 (ha)濕式集塵設施 |
14 | 帶擔體的催化劑(僅限於已使用的。)的金屬回收(添加蘇打灰用焙燒爐處理的方法以及用鹼提取的方法(僅限於不用焙燒爐處理的東西。)的設施除外。)的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過濾設施 (ロ)精製設施 (ha)廢氣清洗設施 |
15 | 另表第1第5號(※1)所示的處理廢棄物焚燒爐產生的氣體的設施中,如下所示以及該廢棄物焚燒爐中產生的灰的儲存設施中排出汙水或廢液的設施 (イ)廢氣清洗設施 (ロ)濕式集塵設施 |
16 | 關於廢棄物的處理及清掃的法律實施令(1971年政令第300號)第7條第12號的2及第13號(外部網站)所示的設施(廢PCB等或PCB處理物的分解設施、PCB汙染物或PCB處理物的清洗設施或分離設施) |
17 | 冷媒類(指根據特定物質的限制等保護臭氧層的法律實施令(1994年政令第308號)另表1的項、3的項以及6的項所示的特定物質。)的破壞(僅限於使用等離子體破壞的方法及其他環境省令規定的方法。)的設施中,如下所示 (イ)等離子反應設施 (ロ)廢氣清洗設施 (ha)濕式集塵設施 |
18 | 下水道終端處理設施(僅限於處理包括第1號至前號以及下期所示設施所涉及的汙水或廢液在內的下水道的設施。) |
19 | 僅限於設置第1號至第17號所示設施的工廠或車間排出的水(包括處理了第1號至第17號所示設施所涉及的汙水或廢液或該汙水或廢液的水,不包括排放到公共用水區域的。)的處理設施(前號所示的除外。) |
2005年8月15日修訂
※1
作為廢棄物焚燒爐,火床面積(在廢棄物的焚燒設施中設置了2個以上的廢棄物焚燒爐的情況下,這些火床面積的合計)在0.5m2以上或焚燒能力(在廢棄物的焚燒設施中設置了2個以上的廢棄物焚燒爐的情況下,這些焚燒能力的合計)每小時50kg以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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