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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總量限制

水質汙濁防止法的總量限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5日

總量削減制度

總量削減制度的概要

  • 像東京灣那樣封閉的水域,由於人口、產業的集中等原因,汙濁負荷顯著變高。因此,在水質汙染防止法中除了濃度限制之外還設置了總量限制(法第4條之2)。
  • 具體來說,以東京灣為指定水域,為了確保化學需氧量(COD)、氮、磷的水質環境基準,計畫性且階段性地削減流入東京灣的汙濁負荷總量的制度。
  • 1978年根據水質汙染防止法的修改被導入,現在是第9次。

第9次總量削減

總量限制的對象

在連結東京灣或東京灣流入的公共用水區域排水的特定車間中,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

申報的內容

總量限制的對象需要進行以下申報。

申報一覽表
申報內容申報要件
汙濁負荷量測定方法申報書在以下情況下提前提交。
  1. 車間成為總量管制對象時
  2. 更改量測方法時
排放水排水系統的汙染狀態及量的申報書所在地成為新指定地區的情況下,將在60天內提交。

申報時請看申報頁面。

汙濁負荷量等的測定、記錄、報告

汙濁負荷量的測定、記錄

  • 特定排放水的汙濁負荷量必須按照規定的測定方法及測定頻率進行測定,並將其結果保存3年。(法第14條第2款)
  • 特定排放水是指在排放水中,在特定事業場所用於事業活動及其他人的活動中使用的水,專門用於冷卻用、減壓用等用途,用於汙水負荷量不增加的水以外的水。
  • 對汙濁負荷量的測定,對特定排放水的COD、氮含量、磷含量濃度以及特定排放水水量進行量測,計算特定排放水每天的汙濁負荷量。
汙濁負荷量的計算方法
汙濁負荷量計算公式
實測值(kg/天)特定排放水水量(m3/天)×濃度(mg/L)÷1000
標準值(kg/天)特定排放水水量的申報最大值(m3/天)×基準濃度(mg/L)÷1000

基準濃度因行業和設置時期而異。

詳情請確認神奈川縣的主頁(外部網站)
有關量測方法的詳細資訊,請查看環境省的主頁。

  • 量測次數因日平均排放水量而異。
日平均排放水量和量測次數
日平均排放水量測定次數
400立方米以上每日
200立方米以上不到400立方米7天1次以上
100立方米以上不滿200立方米14天1次以上
5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立方米30天1次以上

汙濁負荷量測定結果的報告

請以把握測定實施狀況和汙濁負荷量,有助於東京灣的環境保護為目的,報告汙濁負荷量的測定結果等。

汙濁負荷量的報告頻率
日平均排放水量報告頻率
超過1,000立方米每月
400立方米以上不滿1000立方米每2個月
50立方米以上不到400立方米每6個月

自動量測儀器相關數等重新評估、管理基準及故障狀況報告

  1. COD量測中的UV計等相關數等的重新評估報告(換算式製作時使用的樣品數:20樣品以上)
  2. 全氮全磷自動量測儀器的管理標準報告
  3. 自動量測儀器故障狀況報告
  • 報告頻率:每6個月
  • 參考樣式:Excel(Excel:18KB)
  • 附加材料:相關數及換算式製作的根據資料、管理基準的數據、其他必要資料
  • 提交方法:也可以通過郵件(電子申請(外部網站)或書面提交。)
  • 提交處:綠色環境局水土環境課水質負責人
  •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關於本頁的諮詢

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水土環境課水質負責人

電話:045-671-2489

電話:045-671-2489

傳真:045-671-280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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