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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關於基於水質汙染防止法的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1日
郵件的示例
在設置特定設施等的情況下,需要提交基於水質汙染防止法的申報。
①申報的必要條件
刊登在《水質汙染防止法的指南(PDF:1480KB)》(2025年4月更新)上。請計畫並制定申報,以便遵守規定。
另外,各申報的要件也記載在申報格式的表中。
②關於申報的諮詢
關於申報的商談,請先用郵件或電話聯繫。
另外,也可以應對WEB會議,請隨意諮詢。
[email protected]請按照例子發送3個您希望的時間。
回覆本課可以對應的日期、會議ID、密碼等。(本課準備的WEB會議系統為Microsoft Teams。)
窗口可能會讓您久等,來廳的時候請事先聯繫我。
製作注意事項
請注意,從2024年1月開始修改了設置、使用、變更申請和使用廢止申請的一部分樣式。
①不需要蓋章。(2020年12年28日以後)
②申報者是法人的情況下,原則上是法人的代表人名義。以廠長等名義代理提交申報書時,需要提交委託書。然而,法律責任在代表處。
③關於排水處,請在橫濱市行政地圖資訊提供系統(外部網站)的“大醬地圖”的“公共下水道共用開始區域圖”中確認。(確認方法(PDF:1,821KB))
④關於各申報的記載,請確認表中的記載方法。另外,關於設置、使用、變更申請,請一併看記載例。
【書面提交時的追加事項】
⑤請提交兩份申報文件。
⑥不能用鉛筆或消失的圓珠筆填寫。
⑦申報書請儘量統一A4尺寸。關於圖紙等大尺寸的文件,請把A3尺寸的東西折成A4尺寸。
提交方法(原則上請使用電子申請)
提交方法:【推薦】電子申請(外部網站)、(郵寄)、(自帶)
提交處: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水土環境課水質負責人
郵政編碼:231-0005
地址:橫濱市中區本町6-50-10市政廳27樓
電話號碼:045-671-248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提交期限
在設置申請書和變更申請書中,從申報受理日起60天內不能作為實施限制期間進行設置和變更相關的工程。
但是,縮短實施限制期間的通知(縮短期間的通知)
可以開始施工。
此外,該通知將以書面或電子數據(授予電子簽名)的形式交付。
該電子簽名使用了地方公共團體組織認證基礎(LGPKI)的職責證明書。簽名的驗證請使用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的“公共個人認證服務(外部網站)”或Skycom公司的“SkyPDF驗證服務”。(目前,由於該職責證明書未在Adobe公司的AATL(Adobe Approved Trust List)中註冊,Adobe Acrobat上寫著“至少一個簽名有問題。”但是簽名有效。)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請聯繫我。
申報格式
條文 | 申報內容 | 申報要件 | 樣式 | 記載方法 記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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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設置申請書 | 第1項 |
請先看 |
|
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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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使用申請書 | 追加特定設施(包括指定地區特定設施)時,如果現在設置了該設施,則在追加後30天內提交。 | ||
第7條 | 變更申請書 | 第5條第1項所涉及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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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第3項所涉及的變更 要變更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公共用水區域排出水的情況除外)或有害物質儲藏指定設施的構造、設備、使用方法、搬入、搬出的系統(包括排水量變更的情況)時,在工程實施的60天前進行申報。 |
||||
第10條 | 姓名等變更申請書(注釋1) | 有以下變更的時候,變更後30天以內申報。 1.申報者的姓名、名稱及地址、法人的代表者 2.因工廠、車間名稱、地號變更等原因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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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廢止申請 | 廢止特定設施的使用的時候,在廢止後30天以內申報。 | |||
第11條 | 繼承申請書(注釋1) | 接受或租藉特定設施,或有繼承或合併時,在繼承後30天內提交申請。 | ||
第14條第3款 | 汙濁負荷量測定方法報告(注釋2) | 在以下情況下提前提交。 1.車間成為總量管制對象時 2.更改量測方法時 |
||
第6條第3項 | 排放水排水系統的汙染狀態及量的報告 | 所在地成為新指定地區的情況下,將在60天內提交。 | ||
― | 使用等開始報告書 | 特定設施等的使用等開始後,在15日內報告。 | ||
― | 委任狀 | 法人,代表人以外的代理人進行申報時,需要。 | 沒有樣式 | |
注釋1)大氣汙染防止法、噪音限制法、振動限制法、水質汙染防止法、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是共通的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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