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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關於基於水質汙染防止法的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1日

郵件
郵件的示例

在設置特定設施等的情況下,需要提交基於水質汙染防止法的申報。
①申報的必要條件
刊登在《水質汙染防止法的指南(PDF:1480KB)》(2025年4月更新)上。請計畫並制定申報,以便遵守規定。
另外,各申報的要件也記載在申報格式的表中。
②關於申報的諮詢
關於申報的商談,請先用郵件或電話聯繫。
另外,也可以應對WEB會議,請隨意諮詢。
[email protected]請按照例子發送3個您希望的時間。
回覆本課可以對應的日期、會議ID、密碼等。(本課準備的WEB會議系統為Microsoft Teams。)
窗口可能會讓您久等,來廳的時候請事先聯繫我。

製作注意事項

請注意,從2024年1月開始修改了設置、使用、變更申請和使用廢止申請的一部分樣式。

①不需要蓋章。(2020年12年28日以後)
②申報者是法人的情況下,原則上是法人的代表人名義。以廠長等名義代理提交申報書時,需要提交委託書。然而,法律責任在代表處。
③關於排水處,請在橫濱市行政地圖資訊提供系統(外部網站)的“大醬地圖”的“公共下水道共用開始區域圖”中確認。(確認方法(PDF:1,821KB)
④關於各申報的記載,請確認表中的記載方法。另外,關於設置、使用、變更申請,請一併看記載例。

【書面提交時的追加事項】
⑤請提交兩份申報文件。
⑥不能用鉛筆或消失的圓珠筆填寫。
⑦申報書請儘量統一A4尺寸。關於圖紙等大尺寸的文件,請把A3尺寸的東西折成A4尺寸。

提交方法(原則上請使用電子申請)

提交方法:【推薦】電子申請(外部網站)、(郵寄)、(自帶)
提交處: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水土環境課水質負責人
郵政編碼:231-0005
地址:橫濱市中區本町6-50-10市政廳27樓
電話號碼:045-671-248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提交期限

申報流程

在設置申請書和變更申請書中,從申報受理日起60天內不能作為實施限制期間進行設置和變更相關的工程。
但是,縮短實施限制期間的通知(縮短期間的通知)
可以開始施工。
此外,該通知將以書面或電子數據(授予電子簽名)的形式交付。
該電子簽名使用了地方公共團體組織認證基礎(LGPKI)的職責證明書。簽名的驗證請使用地方公共團體資訊系統機構的“公共個人認證服務(外部網站)”或Skycom公司的“SkyPDF驗證服務”。(目前,由於該職責證明書未在Adobe公司的AATL(Adobe Approved Trust List)中註冊,Adobe Acrobat上寫著“至少一個簽名有問題。”但是簽名有效。)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請聯繫我。

申報格式

表申報格式
條文 申報內容 申報要件 樣式

記載方法

記載例

第5條 設置申請書

第1項
從工廠或車間向公共用水區域排放水的人員,要設置特定設施時,必須在工程實施前60天進行申報。

樣式(word:70KB)
格式(PDF:313KB)

請先看
↓ ↓ ↓
記載方法(PDF:4,463KB)
 
 
【按排放單位、行業分類
記載例:
記載例【公共用水區域】(電鍍業)(PDF:1,631KB)
記載例【分流】(加油站)(PDF:641KB)
記載例【分流】(飯店)(PDF:1,248KB)
記載例【合流】(照片顯影業)(PDF:1061KB)

第3項
在工廠或車間設置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公共用水區域排出水的情況除外)或有害物質儲藏指定設施時,必須在工程實施前60天進行申報。

第6條 使用申請書 追加特定設施(包括指定地區特定設施)時,如果現在設置了該設施,則在追加後30天內提交。
第7條 變更申請書

第5條第1項所涉及的變更
想要變更特定設施的構造、設備、使用方法(包括排水量的變更、汙水等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時,在工程實施的60天前進行申報。

第5條第3項所涉及的變更
要變更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公共用水區域排出水的情況除外)或有害物質儲藏指定設施的構造、設備、使用方法、搬入、搬出的系統(包括排水量變更的情況)時,在工程實施的60天前進行申報。
第10條 姓名等變更申請書(注釋1) 有以下變更的時候,變更後30天以內申報。
1.申報者的姓名、名稱及地址、法人的代表者
2.因工廠、車間名稱、地號變更等原因的所在地

樣式(word:22KB)
格式(PDF:113KB)

記載方法(PDF:268KB)

使用廢止申請 廢止特定設施的使用的時候,在廢止後30天以內申報。

樣式(word:35KB)
格式(PDF:180KB)

記載方法(PDF:872KB)

第11條 繼承申請書(注釋1) 接受或租藉特定設施,或有繼承或合併時,在繼承後30天內提交申請。

樣式(word:30KB)
格式(PDF:115KB)

記載方法(PDF:214KB)

第14條第3款 汙濁負荷量測定方法報告(注釋2) 在以下情況下提前提交。
1.車間成為總量管制對象時
2.更改量測方法時

樣式(word:21KB)
格式(PDF:181KB)

記載方法(PDF:773KB)

第6條第3項 排放水排水系統的汙染狀態及量的報告 所在地成為新指定地區的情況下,將在60天內提交。

樣式(word:25KB)
格式(PDF:180KB)

 
使用等開始報告書 特定設施等的使用等開始後,在15日內報告。

樣式(word:18KB)
格式(PDF:116KB)

記載方法(PDF:213KB)

委任狀 法人,代表人以外的代理人進行申報時,需要。 沒有樣式

記載例(word:13KB)
記載例(PDF:94KB)

注釋1)大氣汙染防止法、噪音限制法、振動限制法、水質汙染防止法、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是共通的樣式。
注釋2)申報對象事業單位是總量限制的對象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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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水土環境課水質負責人

電話:045-671-2489

電話:045-671-2489

傳真:045-671-280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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