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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向在商業用途地區規劃建築的方向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7日
請確認隨著綠化地區指定區域擴大而產生的建築物綠化申請的處理
- 2024年5月24日,將綠化地區的指定區域擴大到商業用途地區。
- 綠化地域制度是在一定的占地面積以上進行建築物的新建、擴建時,有義務進行超過標準的綠化制度,是建築基準關係規定。
- 法定綠化率為5%。
- 符合以下【對象】的人,請按照【對應事項】,不要遺漏地辦理手續。
【對象】
用途地區 :用地的全部或一部分是商業用途地區(不包括臨港地區。)包含
占地面積 :500 m2以上
行為的種類 :建築物的新建、擴建
工程開始日期:關於綠化地區擴大的城市計畫變更的告示日(以下稱為“告示日”。)以後
※告示日期為2024年5月24日。
【對象以外的東西】
(1)在制定有關綠化地區的城市計畫時,已經將“著手的行為”排除在對象之外。
所謂“已著手的行為”,是指被認為有繼續進行建築物工程的意思的情況下,該建築物的根切工程(矢板打工程)
)、打樁工程或現有建築物地板面積增加相關部分的工程。
(2)從告示日的第二天算起,在6個月內開始下一個1、2項的情況下,視為“已經著手的行為”,從對象中除去。
1.在告示日之前,獲得橫濱市開發事業調整等相關條例第17條第1項同意的建築物的建築
(包括以供該建築物建築用為目的進行的開發行為。)
2.在告示日之前,根據培育綠色環境的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成立了綠化協議的建築物的建築
※(2)的1和2的處理開始日,從綠化地區擴大的城市計畫變更告示日開始。
【對應事項】
在建築確認完成檢查之前,需要根據城市綠地法領取(或重新領取)綠化設施符合證明書。
請從這邊的網頁下載樣式,提交綠化率符合證明(變更)申請書。另外,請在告示日以後辦理手續
做。
※根據城市綠地法的綠化設施符合證明(變更)申請書中綠化的計算基準也可以從同一頁確認。
【在商業用途地區適用制度的想法】~需要辦理【對應事項】手續的具體例子~
建築物的開始日 | 對應事項 | ||||
---|---|---|---|---|---|
告示日之前 | 告示日以後 | 申請(包括再申請)的對應 |
竣工時的應對措施 | ||
過渡措施期間內 |
過渡措施期間後 | ||||
例① | ♢工程開始 根據橫濱市綠化地區內建築物綠化率限制的基準第2條第3項“著手”的情況 |
不需要根據城市綠地法申請綠化率符合證明(變更)申請書 |
按照辦理的綠化規定完成 | ||
例② | ● 橫濱市開發事業調整等相關條例第17條第1項的同意或者建設綠色環境的條例第9條第1項的綠化協議成立的建築物的建築的情況 |
♢工程開始 | |||
例③ | ● 橫濱市開發事業調整等相關條例第17條第1項的同意或者建設綠色環境的條例第9條第1項的綠化協議成立的建築物的建築的情況 |
♢工程開始 | 根據城市綠地法,必須在建築確認完成檢查前領取(或重新領取)綠化設施符合證明書。請在告示日以後辦理手續。 |
根據綠化地區制度接受綠化完成檢查。 |
|
例④ | ● 在包括商業系用途地區和住宅系用途地區在內的用地,收到綠化地域制度中的綠化設施符合通知書,開始日為過渡措施期間後的情況 ※遷移措施期間內著手的東西不需要再申請。 |
♢工程開始 |
(注)關於用語的定義及根據規定,請確認以下內容。
術語的定義和根據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綠化地區內,不包括地基面積在政令規定的規模以上的建築物的新建或擴建(在制定了與該綠化地區相關的城市計畫時已經著手的行為以及政令規定的範圍內的擴建。以下在本節中相同。)的人,該建築物的綠化率必須在有關綠化地區的城市計畫中規定的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以上。對該新建或擴建的建築物進行維護保全的人員也同樣。
第2條第3項城市綠地法第35條第1項的“已著手的行為”是指,在被認定有繼續進行建築物工程的意思的情況下,開始了該建築物的根切工程(包括矢板打工程)、打樁工程或者現有建築物的地板面積增加相關部分的工程的意思。 不包括在規定了該地區的綠化率限度時正在計畫中的建築物或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第6條的2第1項或第18條第3項所示的已確認證後未著手施工的建築物的新建或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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