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抗震改修完畢證交付制度(2020年3月31日廢止運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7日
※本制度於2020年3月31日廢除了運用。 今後請使用“安震標誌”認定制度。 |
---|
抗震改修完畢證顯示板(板)
尺寸:長210mm×寬297mm(A4張橫)
1981年以前按照舊抗震標準建造的有抗震診斷義務的對象建築物和公寓等,關於促進建築物抗震改修的法律(以下稱為“抗震改修促進法”)的計畫的認定,進行抗震改修,對通過市檢查的建築物頒發“抗震改修完畢證”和“抗震改修完畢證表示板(板)”。
收到的“抗震改修完畢證顯示板(板)”將貼在該建築物的使用者容易看到的位置,以便建築物的使用者可以放心使用。
對象建築物
滿足以下條件的建築物
- 1981年5月31日之前經過建築確認後建造的
- 耐震診斷義務對象建築物、耐震改修促進法第14條規定的建築物及分售公寓等
- 根據有關促進建築物抗震改修的法律第17條第3項,取得了《建築物抗震改修計畫》的認定,進行抗震改修並通過了市政府的檢查
制度綱要
抗震改修完畢證交付建築物的介紹
要打開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閱讀器。
沒有的人可以從Adobe公司免費下載。
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載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279-134-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