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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震改修完畢證交付制度(2020年3月31日廢止運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7日

關於本制度的運用廢止

※本制度於2020年3月31日廢除了運用。

今後請使用“安震標誌”認定制度


抗震改修完畢證顯示板抗震改修完畢證顯示板(板)
尺寸:長210mm×寬297mm(A4張橫)

1981年以前按照舊抗震標準建造的有抗震診斷義務的對象建築物和公寓等,關於促進建築物抗震改修的法律(以下稱為“抗震改修促進法”)的計畫的認定,進行抗震改修,對通過市檢查的建築物頒發“抗震改修完畢證”和“抗震改修完畢證表示板(板)”。
收到的“抗震改修完畢證顯示板(板)”將貼在該建築物的使用者容易看到的位置,以便建築物的使用者可以放心使用。



對象建築物

滿足以下條件的建築物

制度綱要

抗震改修完畢證交付建築物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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