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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改正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8日

從2004年5月1日起,風致地區內的規定內容發生了變化
(4)建築物的建築許可基準從6月1日開始變更)

修改的內容

(1)規定了建造住宅用地時綠地面積的比例。
在住宅用地的建造、土地的開墾及其他土地的性狀的變更(以下稱為“住宅用地的建造等”)時,木竹被保全,或者進行適當的栽植的土地面積的住宅用地的建造等相關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如下表所示,按類別進行了規定。
綠地面積的比例
種類綠地面積的比例
第一種風景區林地占60%以上,林地以外占30%以上
第二種風景區超過20%
第3種風景區超過10%
第四種風景區超過10%
(2)規定了建造住宅用地時,海苔高度的基準。
(“海苔”是指在懸崖、牆壁以及切土、盛土中產生的傾斜面。)
在建造超過1ha的住宅用地時,按照現行規定“不伴隨超過5m的高度的海苔”。
另外,在建造1ha以下的住宅用地時,規定了“產生5m以上高度的海苔時需要適當的栽植”。

(3)在室外的廢棄物或再生資源的堆積成為了需要許可的行為

(4)追加了建築物的建築許可標準。
作為在風景區內維持風景的措施,在建築物的建築中,按照許可基準規定建築物與周圍地面接觸的位置的高低差在6米以下。

斜面地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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