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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影限制的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4月2日

根據建築基準法第56條之2第1項的規定,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第4條之4關於“關於日影建築物高度限制的地域等及日影時間的指定”的解說。

日影限制的對象建築物和限制時間

關於日影限制對象建築物和限制時間的表
區域或區域受到限制
建築物
日影
量測面
的高度
從地基邊界開始
5~10米的
範圍的日影時間
從地基邊界開始
超過10米
範圍的日影時間
第1、2種低層居住專用地區
(容積率150%除外)
屋檐高超過7米的建築物,或者地上層數超過3層以上的建築物1.5m3小時2小時
第2種低層居住專用地區
(容積率150%)
4小時2.5小時
未指定用途區域的區域
(一般區域)
3小時2小時
第1、2種中高層居住專用地區高度為10米。
超過的建築物
4.0m3小時2小時
第1、2種居住地區
準居住地
4小時2.5小時
近鄰商業區
(容積率200%)
5小時3小時
準工業地區
(容積率200%)
5小時3小時
未指定用途區域的區域
(沿幹線街道50米的區域)
4小時2.5小時

冬至日影數據(橫濱市標準經過,東經139°39’,北緯35°40’的數據

冬至日影數據表
真太陽時8:008:309:009:3010:0010:3011:0011:3012:00
16:0015:3015:0014:3014:0013:3013:0012:30
太陽方位角53.3748.2842.7636.7630.2523.2415.787.990
日影的倍率7.0404.3993.2392.5982.2021.9491.7891.7001.672

在橫濱市,在日影線看起來錯綜複雜的情況下,為了便於識別,請在表上彩色。

日影線的彩色表
時間8點9點10點11點12點13點14點15點16點

日影限制的注意事項

  • 同一地基內的建築物(建築基準法第56條之2第2項)
    在同一地基內有2個以上的建築物的情況下(用途上不可分的情況下),因為這些建築物被視為一個建築物,所以即使申請對象棟單獨是對象以外的建築物,如果現有棟有對象的建築物的話,地基內的建築物整體也會受到日影限制的適用,現有棟也需要進行討論。
  • 不適用日影限制的地區、區域建築物的特例(建築基準法第56條之2第4項)
    即使是日影限制的對象地區、區域外的建築物,在對限制對象地區、區域施加日影的情況下,也適用限制。 例如,在下圖中,計畫地是對象地區外(商業地區),但是作為對象地區的第一種中高層住宅專用、第一種住宅、近鄰商業的各地區都會有日影,所以需要討論各自的限制值。

    在商業區規劃高度超過10m的建築物時

  • 對象建築物或其日影涉及限制不同的地區、區域時(建築基準法第56條之2第5項)
    • 對象建築物涉及限制不同的地區、區域時,視為各地區、區域內有對象建築物,適用限制。
    • 對象建築物的日影跨越限制不同的地域、區域時,將其視為產生日影的各區域內有對象建築物,並適用限制。
      例如,在下圖1的情況下,日影涉及第2種中高層住宅專用、第2種住宅專用、附近商業的各地區,但是高度不到10米,不能成為這些地區的對象建築物,所以只需要討論第一種低層住宅專用區域內。
      另外,下圖2的情況下,因為是日影涉及的所有地區的對象建築物,所以有必要討論各個地區的限制值。

      將軒高超過7m、高度不滿10m的建築物計畫在第一種低層居住專用地區時

      在附近商業區規劃高度超過10m的建築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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