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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建築條例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22日

新消息

  • 隨著橫濱國際港都建設計畫特別用途地區“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的區域變更等,修改了逐條解說(R6.7.22)

首先

 在本市的市中心,在圍繞業務、商業的嚴峻環境中,就業人口減少,另一方面住宅開發急劇增加,居住人口增加。由此,就業人口和居住人口的平衡崩潰,業務、商業等市中心功能下降。
 基於這個現狀,2004年,由有學識經驗的人等設立了“橫濱市中心機能的應有狀態討論委員會”,討論了市中心機能的應有狀態。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以引導具有適合市中心功能的建築物為目的,為了限制市中心建築物的用途和容積率,制定了基於建築基準法第49條和第50條的條例。
 另外,本條例的規定適用於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定的作為特別用途地區規定的“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內。

條例

關於同時設置誘導用途時的住宅等容積率緩和的許可

 在商住共存地區,有在住宅等同時設置引導用途的情況下緩和住宅等的容積率限制(300%)等的許可制度。
 關於具體的許可基準,請看《橫濱市市區環境設計制度》《第4篇特定區域的緩和基準》《第1章橫濱市中心功能誘導地區》。

其他相關制度

 關於根據前面道路寬度的容積率限制的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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