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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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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除宅造區域內的RC造外的4號建築物的土留構造物

【2014年1月1日施行】在宅地造成工程限制區域內,除了RC造以外的4號建築物的土留構造物,在提交建築確認申請之前需要宅地造成等限制法的許可!

 本市丘陵地很多,建造斜面地建造戶建住宅等的情況下,伴隨著大規模的挖掘工程等。最近,由於臨時施工中的安全對策不充分而發生了崩塌事故,為了徹底防止伴隨住宅用地建設而產生的災害,修改了《關於確保住宅用地建設工程安全等的基準》。
 伴隨著這個,在住宅用地造成工程限制區域內,在斜面地建造除去鋼筋混凝土造的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第4號所示的建築物的情況下,為了覆蓋懸崖面,在建築物的基礎上連結設置的土留構造物,需要新的住宅用地造成等限制法的許可變成了。(2014年1月1日施行)
 如果要進行以下規模的切土和填土的話,在提交建築確認申請之前必須得到住宅用地建設等限制法的許可。(詳情請參閱《建造住宅用地的指南》。)

需要住宅用地建設等限制法的許可的圖
需要住宅用地建設等限制法的許可的

【參考】 地基面的計算方法沒有變化

 為了覆蓋山崖面而設置的土留構造物也是建築物的一部分,所以在計算地基面時,《神奈川縣建築基準法處理基準-面積、高度、層數等的計算方法-》※中的“有機關的情況”,將除去機關的周壁的建築物主體的外牆等中心線連結的位置作為“與周圍地面接觸的位置”,根據機關的深度和高度設定“接觸位置的高度”。
(※『神奈川縣建築基準法處理基準-面積、高度、層數等的計算方法-(外部網站)』)

咨詢地址

(建築基準法相關諮詢)建築企劃課045-671-2933
(關於住宅用地造成等限制法的諮詢)宅地審查課045-671-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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