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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大規模共同住宅時的合作請求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2月1日
制定的宗旨
現在,在橫濱市重點致力於保育所待機兒童對策中,通過大規模公寓的開發,應對暫時且局部發生的保育需求成為課題。為了今後繼續解除待機兒童的問題,不是在大規模公寓建設後整備保育設施等,而是為了配合建設,與開發經營者合作完善保育設施等,2013年,針對開發經營者,根據地域狀況等的保育設施等的設置為了請求協助,制定了要綱和要領。
關於橫濱市大規模共同住宅建築等時的保育設施等的設置合作請求的概要(PDF:147KB)
關於橫濱市大規模共同住宅建築等時的保育設施等的設置合作請求的要領(PDF:147KB)
制度概要
1.作為合作請求對象的土地利用計畫
(1)在共同住宅的新建、擴建及改建的土地利用計畫中,基於橫濱市土地利用綜合調整會議綱要
提交“土地利用諮詢書”的情況
(2)屬於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和市區再開發事業等的事業
根據“市區開發事業中整備的公共設施等設計相關技術方針”提出事前協議的情況
(3) 在位於“待機兒童對策重點地區※”的計畫中,符合以下條件的計畫
A50戶以上的公共住宅
擁有1層100平方米以上租戶的大樓
※從2022年2月1日起,“待機兒童對策重點地區”為了根據保育需求的實際情況提出請求,
以認可保育所等“需要整備的地區”為準。
<認可保育所等“需要整備的地區”請看這邊的頁面。>
2.要求設置的保育設施等的種類
(1)認可保育所
(2)小規模保育事業
(3)地區育兒支援據點
(4)父母和孩子的廣場
(5)放學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
請求合作的流程
請求協助的大致流程如下。
(1)開發經營者等實施以下a至u中的任意一個。
開發經營者等向本市(建築局)提交基於橫濱市土地利用綜合調整會議綱要的《土地利用諮詢書》。
在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和市區再開發事業等情況下,向本市(都市整備局)提出事前協議。
ウ在“待機兒童對策重點地區”的土地利用計畫中,未提出基於上述綱要的“土地利用諮詢書”時,
向兒童青少年局保育對策課提交“土地利用諮詢書”(4號樣式)。
(2)兒童青少年局針對事業的計畫內容討論了整備保育設施等的必要性。
(3)兒童青少年局認為有必要時,向開發經營者發出關於保育設施整備的合作請求(1號樣式)。
(4)開發經營者向兒童青少年局回答是否可以請求合作(2號樣式)。
(5)如果能同意協議,就兒童青少年局和保育設施的設置進行協商。
(6)在雙方確認協議結果(3號樣式)之後,開始面向開設保育設施等的必要手續。
此外,開發經營者無法選定保育經營者時,兒童青少年局將支援保育經營者的招募。
(參考)關於橫濱市地區育兒支援公寓
建築局從2008年開始實施將同時設置了保育所等面向地區的育兒設施的公寓認定為“橫濱市地區育兒支援公寓”的制度。
另外,該制度與合作請求綱要聯合實施,開發事業者們將整備容易設置保育設施等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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