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4月21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不適用(未經許可可顯示或設置的廣告物等)
1根據其他法令或者條例或者規則的規定顯示或者設置的廣告物等
2人、動物或車輛(電車及汽車除外。)中顯示或設置的廣告物等
3在公益上必要的設施或物件上顯示捐贈者姓名的廣告物等符合以下所有標準的物品
- 顯示捐贈者姓名部分的顯示面積在0.5平方米以下,不使用螢光塗料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 從廣告物等的顯示方向看時的捐贈者姓名部分的投影面積必須在從同一方向看時的該設施等的投影面積的十分之一以下。
4自家用室外廣告物符合以下所有標準的
- 每塊用地的顯示面積合計10平方米(電車、汽車、船舶的話不適用面積相關規定。)以下。另外,在景觀計畫區域內顯示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也有需要許可的情況。
- 不要使用螢光塗料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 不能在禁止地區等處顯示或設置閃爍裝置及影像裝置及投影廣告物。但是,在影像裝置及投影廣告物中,只顯示15秒以上靜止的影像時,可以顯示或設置。
5管理用室外廣告物符合以下所有標準的
- 顯示面積合計應在5平方米以下。
- 不要使用螢光塗料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 不要使用影像裝置。
- 不要顯示投影廣告物。
- 在禁止地區等處顯示或設置的,不得使用閃爍裝置。
6因冠婚葬祭、祭禮等原因,應在臨時顯示或設置的廣告物等(結束之日起7天內清除。)
7在施工現場的板牆及其他類似的臨時圍欄上顯示或設置的廣告物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8在政府機關、學校等公共設施的用地內的指示牌、公告牌或顯示或設置該設施的名稱等的廣告物等中符合各自的廣告物等基準的
9說明建築物、設施、紀念物等由來等的廣告物等符合各自廣告物等基準的物品
10以公共目的或供公眾便利為目的而顯示或設置的廣告物等,符合各自的廣告物等標準,且市長認為不會阻礙景觀的
11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工會等團體或個人作為政治活動或勞動運動進行的宣傳、集會、活動、舉辦活動等而顯示或設置的廣告物等符合各自廣告物等標準的
12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宣傳、集會、活動、活動等而標注或設置的貼紙、告示牌等、廣告旗、立看板等其他類似的東西,符合以下所有標準的東西
- 顯示面積應在1平方米以下。
- 不要使用螢光塗料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 不要連續顯示或設置相同的東西。
- 填寫聯繫方式。
- 自該宣傳、集會、活動、活動等結束之日起7日內清除。
13為了演講會、展覽會、音樂會等,在該設施的用地內顯示或設置的貼紙、告示牌等、廣告旗、立看板等其他類似的東西,符合以下所有標準的東西
- 顯示面積應在1平方米以下。
- 不要使用螢光塗料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 不要連續顯示或設置相同的東西。
- 填寫聯繫方式。
- 應在舉辦日前7天內顯示或設置,併在結束之日清除。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景觀調整課
電話:045-671-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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